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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3/18 17:16
最後更新時間:2016/06/29 09:35

大法官釋字第736號出爐,教師不服學校管理考核處分可以打民事、行政等各類訴訟。管理考核措施是指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沒有晉級加薪)、教師評量等。大法官釋憲指出,如果教師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可以像人民一樣,不限制打訴訟的種類,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依目前教師法第33條規定的申訴和訴訟程序,以及行政法院的看法,學校對教師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等評量,屬於工作上的考核管理處分,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改變教師身分,例如解聘、停聘,才屬於行政處分,此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 

 

本案有兩名聲請人,桃園市草漯國中教師蔡滿庭,因到地檢署應訊,向學校請公假,校方不准假,記他曠職並扣薪一日,後來當年蔡的年終考績是留支原薪(沒有晉升加薪)。他不服處分,向校方申訴被駁回。 

蔡滿庭再提起行政訴訟,被最高行政法院以登記曠職、留支原薪的考績處分屬於「考核管理措施」,不是改變身分的「行政處分」,不能提行政訴訟,駁回。他認為教師法第33 條規定限制教師打官司違憲,聲請釋憲。 

另一聲請人是成功大學教授蔡燿全,因申請免予評量遭校方拒絕,蔡向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再申復均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也被最高行政法院以此事「屬於學校內部的考核管理措施,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駁回。蔡也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認為,教師法第33 條沒有違憲,也沒有限制教師不服「考核管理處分」不能打民事或行政訴訟,教師如果認為受到學校措施侵害,還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法院審理時也要適度尊重學校的相關判斷。此一解釋包括公私立學校的教師都適用。 

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指出,蔡滿庭、蔡燿全都可以依大法官釋憲意旨,向法院提出再審。以後有類似案件,教師不服學校管理考核處分而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時,法院不可以再用「屬於學校內部的考核管理措施,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沒有實質審理,就以程序不合法的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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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教師#行政訴訟#學校措施#釋憲#李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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