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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無「總裁」職務 張國煒恐成「虛位」

記者 華舜嘉 / 攝影 鍾德榮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2/22 21:52
最後更新時間:2016/06/29 09:35

長榮集團二房張國煒透過遺囑宣布自己繼承總裁職務,不過恐怕不具法律效力!律師指出,「公司法」當中並沒有「總裁」這個職務,因此法律上恐怕不會承認張國煒的這項任命案,而且集團旗下各事業體,如果對指認人選不滿,也可以退出,總裁一職成了「虛位」。


記者華舜嘉:「離開了長榮總部之後,張國煒馬不停蹄驅車來到了長榮航空,繼續他原本該做的事務。」

就是這個畫面,被媒體跟車捕捉到,載著張國煒的車,從總部開到了長榮航地下停車場,根據記者估算,在長榮總部待了不到2個小時,似乎應證了張國煒曾經說過的這句話,若不讓他進去,他就到其他地方辦公,最終他還是選擇了自家大本營。

長榮航空董事長張國煒(2013.06.17):「因為自從我兩年深造回來以後,突然感覺到這家航空公司,再繼續這樣子這麼不長進下去,真的不行。」

對自己極度自信,張國煒可說是讓長榮航成了航空界閃耀的星星,但現在遺囑提到張國煒繼任總裁職務,恐怕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律師周依潔:「現在實務上很多上市公司,會用各個公司之間去做一個所謂的集團管理部來做為總指揮,甚至會有個集團總裁職務,但他因為在公司法上,目前是沒有這樣的組織跟這樣職務存在。」

公司法上並沒有總裁職務,除非內部過去就已經有規章或約定存在,否則遺囑指定總裁不具法律效力,也就是說遺囑內容僅限財產分配,即便舊任總裁明文指定人選,旗下公司依舊有反制空間。

律師周依潔:「這些董事長不願意聽從新任總裁的管理或指揮的話,很有可能即便他去,新任總裁依照舊任總裁遺囑來做就任,實際上可能也會是一個『虛位』狀況。」

一旦各事業體退出「集團」,就不必受「總部」或「總裁」牽制,現在看來大房股權還是多過張國煒,可不是張國煒一人說了算,因此想讓各事業體心服口服,恐怕張國煒還有漫漫長路,一般來說對於遺囑效力有爭執時,有兩個途徑,一個是繼承人彼此協商,如果協商仍舊無法解決,就得透過法院裁判,張榮發在天之靈,恐怕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兄弟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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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集團#張國煒#公司法#接班#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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