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檢不同調!新北市瑞芳區新峰里里長當選人黃茂峻前陣子被控贈送120元伴手禮行賄里民,基隆地檢署偵辦認為120元不致影響選民投票意願,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基隆地院民庭法官認為法務部曾訂定「30元賄選門檻」,且台灣選風敗壞,認為賄風不可長,判黃當選無效。
短短一條街不到500公尺,路邊滿滿到處都是競選旗幟,可能就是因為競爭激烈,新北市新豐里的里長當選人竟被指控贈送120元伴手禮行賄選民。
里長黃茂峻:「那個公廟他們辦的事情不是我們的問題,主辦單位送的啊。」
這名黃姓里長,去年九合一大選時當選了瑞芳新峰里的里長,但後來被人指控,在宜蘭舉辦進香活動時送給團員鳳爪還有珊瑚菇絲,價值約120元的伴手禮,最後才會以71票之差獲得當選,基隆地檢署偵辦,認為120元伴手禮不足以影響民眾投票意願,做出不起訴處分。
主任檢察官:「因為大多數的選民不知道禮物是候選人送的,也沒有任何的證人在偵查中指證他們收受的好處和選舉有關。」
但基隆地院法官卻認為,當初法務部長陳定南曾經訂下30元的賄選門檻,所以民事部分判黃姓里長當選無效。
里長黃茂峻:「我們請律師去辦理啦,我們行事的部分都沒有問題嘛。」
因為新豐里選民人數比較少,法官認為些微票數就可以改變選舉結果,而且有團員證明收下120元伴手禮不投給黃姓里長會不好意思,所以認定賄選 ,判決當選無效,法院認為選風敗壞,不解檢察官為何認定120元不會影響選民意願,賄選認定標準,院檢明顯不同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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