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不滿前親家王公展,將他寄給對方「不認媳婦、親家」的律師函,交給媒體刊登,認為侵害隱私及名譽提告求償2元,並要求在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宣明智是公眾人物,應受社會檢視及監督,判他敗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