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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住滿2年半 黃芳彥可申請公民

記者 倪嘉徽 / 攝影 段士元 美國 報導
發佈時間:2011/05/25 11:35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涉嫌幫前總統陳水扁家洗錢的黃芳彥,在民國78年就已經取得美國綠卡,華府移民律師張先正表示,黃芳彥只要在5年內在美國住滿2年半,就可以申請成為美國公民,算一算,2008年11月就到美國的黃芳彥,已經符合資格。

黃芳彥在2009年初向特偵組請假,表示在辦理移民手續必須留在美國,華府移民律師張先正表示,根據美國移民法,赴美時已經有綠卡的黃芳彥,只要5年內在美國住滿2年半,就可以申請成為美國公民。

黃芳彥是在2008年11月3日離開台灣,到今年的3月2日為止,他在美國已經住了2年4個月,加上2006年SOGO案爆發時,黃芳彥在美國待了1個多月,還在2007年到加州買房子,加一加2年半的移民監,已經坐滿了。

華府移民律師張先正:「因為考(美國)公民,一定要問一些問題,最基本問你有沒有犯過罪,沒被抓過的犯罪,你有沒有被起訴過、有沒有被通緝過、有沒有被逮捕過,如果他沒有誠實回答的話,縱使他拿到公民,也是可以把它公民權撤銷的。」

至於台灣方面認為,黃芳彥入籍美國,基於不把「本國人」引渡到其他國家的原則下,未來要引渡黃芳彥難度更高。

對此,在美國執業超過30年、專門處理國際引渡案件的律師麥奈柏有不同看法,麥奈柏指出,美國沒有禁止引渡美國公民到國外受審,被美國引渡出境受審的人當中,有10%到20%是美國公民,也就是說,即使黃芳彥成為美國人,只要未來台美引渡條款沒有「禁止引渡國民出國受審」,還是有可能把黃芳彥送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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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芳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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