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確診即可停役!國防部擬放寬病傷停役標準 痛風門檻也降了

  • 記者林恩如
  • 發佈時間:2026.09.10 11:53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9.10 11:53
國防部擬放寬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標準,癌症確診可停役、痛風門檻也降。(圖/TVBS)

國防部擬放寬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標準,癌症確診可停役、痛風門檻也降。(圖/TVBS)

國防部擬針對義務役服役期間患病停役的認定標準,進行調整,因此近日預告「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第3條及第2條附件修正草案」針對現行《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表》共176項檢定項目,大幅修正其中160項,其中「惡性腫瘤」癌症及常見的「痛風」等疾病的停役條件均有所調整。

為因應國防部恢復考選義務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國防部表示,已完成相關人員於現役期間因病傷停役的權益保障與檢定標準,因此將《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表》總計176項,修正其中的160項。

國防部說明,此次修正是希望讓役男服役期間因疾病或受傷辦理停役的相關規範,更符合目前臨床醫療現況及實際需求,在兼顧部隊戰力的同時,也完善役男健康及停役權益保障。

此次修正內容中,以「惡性腫瘤」癌症的停役認定受到關注。原條文規定,惡性腫瘤經診斷確定者,須結合「原位癌(Ca.in situ)經切除,續發症狀者」,方可停役。新草案則簡單律定「惡性腫瘤經診斷確定者」,即可停役,也就是役男經醫療診斷確定罹患惡性腫瘤後,即符合相關停役檢定標準,不再要求另外符合原位癌切除或出現續發症狀等條件。

痛風也有變化!不再限定「慢性痛風」才能申請停役

除了惡性腫瘤外,常見「痛風」病傷停役門檻也同步修正。原規定停役標準必須慢性痛風合併慢性關節炎、關節破壞、痛風石或合併腎病變者。新規定則修正為痛風合併關節炎、關節破壞、痛風石者,即符合停役標準;相較現行規定,新草案不再限定必須屬於慢性痛風,停役檢定條件也因此出現變化。然而,相關規定目前仍處於修正草案預告階段,尚未正式完成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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