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榮泰再出招「不副署廣播電視法」 政院:黨政軍投資媒體規範應一致
- 責任編輯:張晏慈
- 發佈時間:2026.08.24 20:57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24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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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圖/網新記者)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說,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廣播電視法,修法內容所涉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與行政院長卓榮泰先前不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類似,考量黨政軍投資媒體限制及監理規範應一致,才符合憲法要求,因此卓榮泰不副署廣播電視法三讀條文。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廣播電視法,李慧芝今天透過文字表示,這次修法內容所涉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規定,與卓榮泰先前不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類似。
李慧芝指出,考量對於黨政軍投資媒體業者限制及監理應有一致性規範,才能符合憲法上平等原則要求,因此為避免法律公布施行後所生執法爭議,乃至違憲疑慮,卓榮泰基於憲法賦予行政院院長副署權,不予副署廣播電視法三讀條文。
行政院過去面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有違法違憲疑慮、或認為窒礙難行時,多以覆議、聲請釋憲與暫時處分等方式尋求救濟,但去年底至今,行政院已陸續針對財劃法修法、眷改條例修法、黨產條例修法、衛廣法修法、立院組織法修法、台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與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廣播電視法修法共8項三讀法案予以不副署。
「副署權」是指依據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中央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