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注意!立院三讀修正 詐欺確定有罪不得選總統

  • 記者陳正敬
  • 發佈時間:2026.08.04 10:44
立法院院會今(4)日三讀通過詐騙犯不能選總統。(資料圖/潘袁詩羽攝)

立法院院會今(4)日三讀通過詐騙犯不能選總統。(資料圖/潘袁詩羽攝)

立法院院會今(4日)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6款,凡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藉此提高參選門檻,防杜涉及重大詐欺犯罪者投入國家最高公職選舉。

內政部、中選會皆表示贊同

此次修法重點在於候選人資格限制,提案委員、國民黨立法委員翁曉玲指出,總統為國家元首,肩負國家大政與人民付託,其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應較一般人民更高,對其候選人也應有相同要求。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若仍允許其參選國家最高公職,顯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要求。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參選總統、副總統的「消極資格」,其中第6款包括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委員會初審時,內政部表示,2023年6月9日修正公布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定明曾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者為候選人消極資格,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2024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該條例並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者加重其刑責,基於候選人資格公平性考量,內政部尊重修法考量,中選會也認為可行。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