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供!?刑局:偵訊已告知權利義務

  • 發佈時間:2006.03.15 14:26
  •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針對今天中午陳義雄的兒子發表的聲明,表示警察不讓他請律師之說,刑事局也特別的做出說明。</p>

刑事局偵一隊長周幼偉:「我要回應的是陳冠洲說,我們並沒有給他偵訊的時候,沒有告知說,他可以有請律師的權利,這一點我這樣說的,我們在偵訊過程裡面,檢察官都是在場的,而且我們偵訊呢,都是由基層同仁在進行的。

我們對他的這個所有的權利,對他有聘請律師的利,我們在他證人身分也好,我們都有告知他,他都會知道,他明確的知道說 他有這個權利,甚至於他會講不用 ,因為我的親人 什麼人在旁邊,這個是他知道的這個原因,所以我們是有這樣,所以我們每次呢 在偵訊的過程,我們絕對是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我們會全程連的錄影,我們是完全根據這個刑事訴訟法,這個法定的程序來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