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NCC組織法第4條,委員依政黨比例產生的規定,是否侵害行政院長人事任免權,行政院聲請釋憲,大法官上午審查會通過決定,認為NCC委員的產生方式,侵害行政院長的人事任免權,確實違憲。
大法官認為,NCC委員依政黨比例產生,已經剝奪行政院長的人事任命權,明顯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判定違憲。
不過為了降低衝擊,大法官傾向訂定落日條款,讓NCC的違憲條文有2年半的緩衝期,也就是立法院必須在2年半內,完成條文修訂,而首任委員的資格不受違憲條文的影響,可以持續擔任NCC委員。
針對NCC組織法第4條,委員依政黨比例產生的規定,是否侵害行政院長人事任免權,行政院聲請釋憲,大法官上午審查會通過決定,認為NCC委員的產生方式,侵害行政院長的人事任免權,確實違憲。
大法官認為,NCC委員依政黨比例產生,已經剝奪行政院長的人事任命權,明顯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判定違憲。
不過為了降低衝擊,大法官傾向訂定落日條款,讓NCC的違憲條文有2年半的緩衝期,也就是立法院必須在2年半內,完成條文修訂,而首任委員的資格不受違憲條文的影響,可以持續擔任NCC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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