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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會認定馬英九貪污,主要是因為,馬英九將領到的特別費,都匯到薪資帳戶,而馬英九的家庭開銷,大多是從這個帳戶支出,檢察官清楚查出每筆費用,證實特別費被拿來私用。
翻開起訴書,檢察官用「詐術」2個字,來認定馬英九,而且還陷會計人員於錯誤,檢察官調查發現,馬英九把領到的特別費,直接匯入台北富邦的薪資帳戶,但是這個帳戶裡,每個月馬英九的薪水金額明明只有14萬到15萬,卻可以轉給妻子周美青20萬,多出來的5萬從哪來?
而且帳戶在88年11月,有一筆8萬1千元,買了台北銀行股票,另外,第一任市長期間,24萬多的水電瓦斯家用,也從帳戶支出,甚至連子女在美國的刷卡費用,3萬多,也是這個帳戶買單。
檢察官認為,馬英九擔任市長8年,實領1,530萬的特別費,其中只有412萬用在公務,剩下的1,117萬,納為私用,雖然馬英九在事後,捐款以示清白,但檢方卻發現,捐款的錢,來自競選補貼結餘款,並不是特別費的帳戶來支出。
檢方最後認定,這筆錢是給市長的特別費用,而不是薪水,雖然不用實報實銷,但馬英九還是要把全部的錢,用在公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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