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第26條修正條文今(1)日生效,放寬部分刑事案件候選人參選限制,明定若僅受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仍可登記參選,直接影響多位現任及具爭議案件纏身的政治人物未來的選舉資格,其中包括新竹市長高虹安、國民黨立委謝龍介,以及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林淑芬等人。
緩刑、易科罰金者可參選 重大犯罪仍限制
總統府今(1)日正式公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條文,法案即日起生效。此次修法重點在於放寬候選人資格限制,未來遭法院判處自由刑但獲宣告緩刑,或可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再因刑事判決而喪失登記參選資格。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在6月13日在立法院經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三讀通過,朝野均曾提出修法版本,希望避免候選人因遭宣告緩刑而失去參選資格。總統府今日完成公告程序,修正條文正式生效。
依修正內容,未來被法院宣告緩刑或判處得易服社會勞動的自由刑者,可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此外,修法也增訂涉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以強化候選人資格規範。
不過,修法並未全面放寬參選限制。依現行選罷法第26條規定,曾犯內亂、外患、貪污、國安、組織犯罪、毒品等重大犯罪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仍不得登記參選;犯前述罪名即使獲宣告緩刑,同樣不得參選。此外,判處尚未執行完畢、褫奪公權、受監護宣告等情形,也仍受限制。
此外,該法生效後也將影響多位朝野政治人物,包括國民黨立委謝龍介、廖偉翔、邱鎮軍,以及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林淑芬等人。由於部分人士涉及誣告案件或立法院朝野衝突衍生的司法案件,參選資格將因此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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