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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三讀!擴大預防性羈押 「酒駕、殺童及兒少性剝削」納入

記者 陳怡潔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4/17 12:17
最後更新時間:2026/04/17 12:17
《刑訴法》三讀修正,「酒駕、兒少性剝削」納入預防性羈押。(圖/翻攝國會頻道)
《刑訴法》三讀修正,「酒駕、兒少性剝削」納入預防性羈押。(圖/翻攝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17日)在朝野無異議下,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納入包含:酒駕、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

現行《刑訴法》第101條之1條文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等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得羈押之。

 
 

詐欺也可以預防性羈押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所提修法版本指出,近年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布及持有案例不斷增加,為改善兒少性剝削問題持續惡化狀況,因此她提案修法,希望保障兒少福祉。民眾黨團提出版本,鑑於近年來詐欺、兒少性影像及組織犯罪問題日益嚴峻,此等犯罪不僅有高度社會危害性,也有高度再犯的情形,自有納為預防性羈押原因的必要。

該修法在今天立法院會中朝野無異議狀況下三讀,條文明定,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增訂多款罪名,不能安全駕駛罪、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詐防條例》等罪,也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
 

《TVBS新聞網》提醒您:

 
◎飲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請勿酒駕
◎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

 


#立法院#刑事訴訟法#酒駕#殺幼童罪#兒少性剝削#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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