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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秀蓮喊「李貞秀能選立委、總統」 內政部搬法條回應了

記者 劉庭宇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4/01 16:16
最後更新時間:2026/04/01 16:28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圖/胡瑞麒攝)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圖/胡瑞麒攝)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國籍爭議持續延燒,前副總統呂秀蓮卻逆風力挺,稱依《國籍法》李貞秀有資格參選立委,甚至正副總統。對此,內政部今(1)日回應,原中國大陸人民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應在台設籍滿10年始得登記參選,而非適用《國籍法》第10條規定。而原中國大陸人民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一般國人相同,遵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之資格規定。

內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說明,《國籍法》第10條是針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訂有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而原中國大陸人民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應在台設籍滿10年始得登記參選,而非適用《國籍法》第10條規定。而原中國大陸人民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一般國人相同,遵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之資格規定。

 

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任公職者如主張已依該國法令自動喪失國籍,仍應提交該國官方核發之書面證明,以證明其擔任公職確實符合我國《國籍法》第20條之規定,並無自動喪失,不必申請之情事。

內政部表示,雙重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若不放棄我國以外之國籍,將發生同時向我國及他國效忠情形,致生忠誠義務衝突,顯已違反《國籍法》第20條第1項之禁止規定。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該國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大陸人民負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顯與《國籍法》所欲規範之公職人員忠誠義務有嚴重衝突。

呂秀蓮:朝野必須拋開意識形態、依法行事

呂秀蓮昨天指出,依《國籍法》李貞秀有資格參選立委,甚至正副總統,內政部強迫李貞秀提出放棄原生國籍的要求,基於兩岸關係難說不合理,但是否合法?而李貞秀根據《國籍法》取得國籍後,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採雙重國籍,自動消失,不必特別申請,除非內政部或情治單位出示具體證據,否則朝野必須拋開意識形態,依法行事。
 


#呂秀蓮#李貞秀#國籍法#國籍爭議#內政部#立委#陸配#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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