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創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捲京華城案與民眾黨政治獻金案,今(26)日台北地院一審宣判,判柯文哲合併應執行17年、褫奪公權6年。而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消極資格不得登記為正副總統候選人,因此柯文哲的2028年總統夢碎。
柯文哲一審遭判17年
柯文哲捲京華城容積率案、民眾黨政治獻金案,柯文哲在過去一年密集審理的過程中多次表示,法庭上應講事實與證據,而非用臆測編故事。最終言詞辯論時,柯文哲堅持無罪答辯,批評檢方是「編故事」且將司法作為政治工具。台北地院今一審宣判,法官認定柯文哲在京華城案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13年6月,褫奪公權6年;在政治獻金方面,2個公益侵占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年6月;而挪用眾望基金會支付競總員工薪資背信案則是犯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以上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