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因於2014年底至今三屆議員任內,利用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等方式,涉嫌詐領高雄市議會助理費共1455萬元,遭地檢署起訴。高雄地方法院判處黃紹庭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並須繳回犯罪所得。檢方不服判決上訴,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近日黃紹庭再度提出上訴,而現於官司未定讞前,依《選罷法》相關規定,黃仍可登記參選議員。
黃紹庭再提上訴 拚未定讞參選議員
據了解,黃紹庭自2014年擔任高雄市議會第2至4屆議員期間,利用職權虛報助理名額或浮報薪資,向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共1455萬元。2024年檢調接獲舉報並展開調查,但在收網時疑似風聲走漏,黃紹庭已經拉著行李搭機前往廈門,神隱30小時後才自錄影片喊冤「自己是清白的」,9月29日下午2時許搭機返抵高雄小港機場,被市調處帶走,複訊完後聲押禁見。
高雄地方法院一審時,考慮黃紹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法官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並須向公庫支付150萬元。並要求黃紹庭接受法治教育7次及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面對判決,黃紹庭表達不服,進一步提出上訴。根據《選罷法》第26條排黑條款,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然而,由於黃紹庭已提起上訴,官司尚未定讞,因此目前仍保有登記參選議員的資格,引發外界高度關注及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