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瑜力護李貞秀立委職權 內政部:尚未收到退籍證明
- 記者:劉庭宇
- 發佈時間:2026.02.09 17:41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2.09 17:41
- 記者:劉庭宇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2.09 17:41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圖/潘建樺攝)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因陸配身分,國籍問題面臨法規挑戰,《國籍法》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具有雙重國籍,須於就職一年內放棄其他國籍。因此內政部主張李貞秀若未放棄中國國籍,立法院應予以解職,不過,立法院長韓國瑜8日表態,「我會保障每一個立法委員,包含李貞秀在內」。對此,內政部今(9)日說明,《國籍法》第20條針對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相關解職機關已定有明文,解除立法委員職務應由立法院辦理,內政部已函請立法院協助提供已辦理之佐證資料,迄今未獲回復。
內政部重申:未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 即不符《國籍法》
內政部今天說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有關李貞秀女士之參選資格,《兩岸條例》法規主管機關非本部,至於李貞秀女士之註銷戶籍時間點部分,因涉個資部分不便對外公開。
內政部指出,《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李貞秀女士應於就(到)職前辦理喪失中國大陸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將喪失中國大陸國籍證明繳附予任用機關即立法院,倘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意旨。
內政部表示,《國籍法》第20條針對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相關解職機關已定有明文,解除立法委員職務應由立法院辦理,內政部已於115年1月28日函請立法院秘書長於辦理立法委員就 (到)職時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並於115年2月3日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協助提供已辦理之佐證資料,迄今未獲回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