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因陸配身分,國籍問題面臨法規挑戰。內政部長劉世芳今(5)日表示,已2度發函給立法院秘書長有關《國籍法》第20條相關規範,告知解除立法委員資格是立法院,而李貞秀要正式就職之前,就必須要「申請」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到目前為止,內政部並沒有收到有關於李貞秀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申請表影本,「所以理論上,可能她並沒有完成全部的就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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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芳:還沒收到李貞秀申請放棄國籍影本
行政院今(5)日舉辦院會後記者會,媒體關切李貞秀的國籍問題,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只要擔任中華民國的公職,就要遵守現行《國籍法》的規範,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例外,這也是國家對於公務員「國家忠誠」最基本的要求,行政院會在合乎憲法、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履行義務,至於個案是否符合《國籍法》規定,內政部還在與立法院釐清當中。劉世芳補充,這兩天已陸續將《國籍法》第20條內容,用行文的方式給李貞秀本人、中選會、司法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因內政部屬《國籍法》第20條的主管機關,要善盡提醒的責任,李貞秀要正式就職之前,就必須要「申請」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理論上她要把退籍正式官方文件,送給她的任命機關立法院,內政部已把相關條文送給立法院秘書長參考,相信立法院非常清楚。

劉世芳強調,按照目前的看法,內政部認為李貞秀並沒有完成退籍申請手續,應由立法院進行解職程序;劉說,已在前兩天把《國籍法》第20條,解除立法委員資格是立法院等規定,兩次發文給立法院秘書長。

陸配任立委「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梁文傑:有誤解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補充,陸配的「參政權」是規定在《兩岸條例》,但是陸配選上就任公職,就是規定在《國籍法》,很多人認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但這是一個誤解,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應是指特別法、普通法都針對同一事項有所規定,才適用特別法,但如果特別法跟普通法並沒有針對同一事項有所規定,當然就是各別適用。《兩岸條例》只有規定陸配設籍十年之後可以參選,「就任公職」就必須要按照《國籍法》的規定。
各機關跟進「拒給李貞秀機密文件」?行政院認會參酌
另外,劉世芳日前表示,立委可調閱密件,但對於李貞秀,她會盡量規範內政部,「凡密件以上都不能提供」,劉也稱希望其他部會跟進這規定。媒體詢問,行政院是否會接受內政部請求,通令發函給各機關比照內政部做法?李慧芝回應,行政院一切行為依法行政,對於劉世芳提到的相關法規疑慮,行政院會參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