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針對散布仇恨性、恐怖主義或境外勢力擴張等言論,最嚴重可開罰3萬元以下罰鍰或處3日拘留。此消息一出引發在野黨質疑是「網路戒嚴」。內政部次長馬士元今(29)日回應,若僅是個人政治認同不構成《社維法》規範的內容,他舉例歐美多國以宣傳納粹思想視為仇恨言論,因此主張解放軍攻擊台灣也屬同理。
禁止散布仇恨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勢力激化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在公園、車站等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等相關物品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予以處罰。此外,內政部得令相關網路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採取特定處置或措施,及不遵行該等處置或措施之處罰。
支持中共類比納粹 馬士元:每個國家標準一致
馬士元回應,台灣有「行政處分」、「刑事處分」兩種樣態,《社維法》屬於「行政處分」,像是亂丟菸蒂、亂吐痰、開車超速都屬於行政處分。
談及仇恨性言論的定義,馬士元指出,納粹言論在歐美國家被視為仇恨性言論,因此主張解放軍攻擊台灣也是如此,這屬於行政處分;若有人主張到台北捷運站放煙霧,就屬於刑事處分,用《刑法》追訴,兩者是有所差別的。
怎樣言論算「消滅主權」?
針對「消滅中華民國主權」要如何定義?馬士元說明,第一就是鼓勵攻擊,第二,主張中華民國主權不存在,或外國取代中華民國主權,這在全世界每個國家標準都是類似。
至於是否會將「主張台灣國」視為消滅中華民國?馬士元表示,若僅是個人政治意願、認同、文化的表達,並不會構成《社維法》所規範的行為,今天有民眾表達願意跟中國、越南、菲律賓統一,都是屬於言論自由範圍,他舉例,不能因為收到一張交通罰單,「所以如果講網路戒嚴是太超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