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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村長訴願成功!內政部將再行文解職 陸委會:沒曖昧空間

記者 潘袁詩羽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1/15 09:52
最後更新時間:2025/11/15 09:55
花蓮陸配村長鄧萬華因國籍問題遭解職,後來向花蓮縣府訴願成功。(圖/TVBS)
花蓮陸配村長鄧萬華因國籍問題遭解職,後來向花蓮縣府訴願成功。(圖/TVBS)

中國大陸籍配偶、花蓮富里鄉村長鄧萬華因國籍問題遭解職,鄧萬華即向花蓮縣政府提出訴願,縣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上月更決議撤銷原處分。內政部表示,已多次聯繫富里鄉公所及縣府民政處瞭解訴願進度,但訴願決定書迄今亦未公開,無法確知縣府撤銷解職處分的理由及依據;內政部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解職。陸委會則表示,擔任民選公職人員對國家與國民的忠誠義務,沒有模糊曖昧的空間,陸委會充分尊重並支持內政部的立場。
 

鄧萬華向花蓮縣府訴願成功 內政部火了:無地方另行解釋空間

鄧萬華因遭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解除公職,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後,縣府訴願委員會決議撤銷原處分,並要求鄉公所另為適法處分。

 
內政部表示,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即肩負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第20條已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並於就職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對未辦理者,權責機關均應依法辦理解職事宜。自知悉該訴願案提出時,內政部已多次聯繫富里鄉公所及縣府民政處瞭解訴願進度;自該案訴願決定後,再次聯繫富里鄉公所洽取決定書未果,該訴願決定書迄今亦未公開,無法確知縣府撤銷解職處分的理由及依據。

內政部表示,基於內政部為《國籍法》的主管機關、《兩岸條例》主管機關為陸委會,內政部與陸委會均已屢次明白解釋,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原中國籍之村里長如於國籍法規定期限未能提出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的證明文件,各該公所即應依國籍法規定解職。地方政府應依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並無地方另行解釋空間。
 

內政部:內政部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辦理解職

內政部並指出,有關原中國籍民選公職人員解職案,行政院已有訴願決定前例,基於註銷戶籍、喪失國籍為二件事,原中國籍人士在未喪失原國籍前,仍持續享有及負擔作為該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其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擔任公職,將同時負有向我國及中國效忠之義務,造成忠誠義務衝突,解職處分於法有據。

 
內政部強調,為貫徹法治國精神,並堅守民選公職人員肩負國家忠誠義務之基本原則,內政部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解職。

陸委會:擔任公職對國家忠誠「沒模糊曖昧空間」

而陸委會則對此回應,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針對國人擔任民選公職以及《國籍法》的解釋與適用,涉及擔任民選公職人員對國家與國民的忠誠義務,沒有模糊曖昧的空間,陸委會充分尊重並支持內政部的立場。協助並關懷中國配偶融入台灣社會,是陸委會的重要工作,政府期盼包含所有在台的中配都能安居樂業,與我們共同守護這塊民主樂土。


#陸配#花蓮#鄧萬華#村長#解職#花蓮縣政府#訴願#內政部#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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