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賠償金沒繳完休想「過太爽」 政院修《詐防條例》增禁奢條款

  • 記者劉庭宇
  • 發佈時間:2025.11.13 12:54
行政院舉辦院會後記者會。(圖/劉庭宇攝)

行政院舉辦院會後記者會。(圖/劉庭宇攝)

行政院今(13)日舉辦院會,會中通過修《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提高高額詐欺犯罪法定刑責,被害人財損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法也增訂「禁奢條款」,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在賠償詐騙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仍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生活,將作為法院於量刑時應注意事項,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詐欺犯賠償金沒繳完「過太好」 將作量刑參考標準

行政院今天拍板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及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說明,考量新型態詐欺犯罪使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鉅大,現行詐防條例第43條尚難適切評價行為人惡性,發揮刑罰遏止犯罪效果。本次修正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損金額由新臺幣500萬元下修為達100萬元者,即應以第43條罪名論處。

法務部表示,修法增訂被害人財損達1,000萬元以上者之法定刑,同時提高財損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第44條第2項,使詐欺犯罪均適用獨任審判,加速審判機關效能,適切發揮刑罰嚇阻犯罪及一般預防功能,貫徹嚴懲詐欺犯罪目標。

法務部指出,為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促使已自首、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避免行為人以籌措或分期支付相關款項為由延滯訴訟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本次修正詐防條例第46條、第47條,使自首及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必須在自首、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始能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之寬典,透過減刑誘因促進填補被害人損害效率,以維人民權益。

本次修法也增訂「禁奢條款」,作為量刑參考標準,法務部說,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在賠償詐騙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仍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生活,對於大多數詐欺受害之民眾極不公平,且有違國民法律感情,故本次詐防條例修正增訂第50條第2項,明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有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將作為法院於量刑時應注意事項,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金融防詐 建立「疑似詐欺被害人」保護機制

金管會也建立四項機制,建立疑似詐欺被害人保護機制,被害人可能持續遭詐騙,若能及早關懷提醒,將有助於減少損失,故於本條例第7條增訂第2項,明定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將疑似詐欺被害人身分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及VASP,以利金融機構及VASP於執行業務時,對客戶加強關懷、勸導或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到場。透過金融機構、VASP與警察機關合作,精準關懷潛在被害客戶,避免財產損失持續擴大。

跨業照會機制部分,金管會說明,詐騙不法資金常於法定貨幣及虛擬資產間轉換,惟目前金融機構與VASP缺乏相互照會之法律依據,虛實之間無法互通,於評估分析特定帳戶或交易有無異常時,資訊較為不足,故修正本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增訂金融機構及VASP得跨業照會,以加速分析判斷特定帳戶或交易有無涉及詐欺不法,並即時採取必要控管措施。

金管會也將建立跨機構科技分析平臺,單一金融機構或VASP視角有限,影響對可疑帳戶或交易評估之準確度與攔阻時效性,故於本條例第8條增訂第4項規定,明定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建立平臺,協助金融機構或VASP進行同業或跨業合作,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資訊,並以科技方式分析及辨識異常帳戶(號)。相關平臺之建立及合作之進行,應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金管會指出,目前已建立同業聯防通報機制,惟詐騙不法資金常於法定貨幣及虛擬資產間流竄,為避免虛實之間產生聯防斷點,故修正本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明定金融機構及VASP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異業聯防通報機制,使金融機構與VASP得以跨業合作,共同攔阻遭詐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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