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達(NVIDIA)相中新光人壽得標的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北士科)T17、T18基地蓋台灣總部,雙方簽署合作意向書(MOU),該MOU9月30日到期,因地上權移轉問題,導致進度無法推進。北市府擬以「新新併」為由與新壽解約T17、18,但律師林智群認為「新光人壽併入台新人壽,相關權利義務由台新人壽承受,這不是基本法律常識嗎?」對此,台北市法務局長連堂凱今(11)日指出,他也曾是執業律師,法務局都知悉法律,如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市府本就因此規定有換約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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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新壽在士林科技園區 T17、T18地上權案的合約問題,台北市政府法務局長連堂凱今天表示,根據合約規定(第4.2.1條),如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繼受地上權。市政府本來就因為這個合約規定而有換約的同意權,外界不應混淆事實,以訛傳訛,對承辦法律業務的基層公務員並不公平。
指新壽開發進度落後 台北市法務局:市府會堅守合約
連堂凱指出,新壽公司未取得市府書面同意讓存續公司繼受契約權利,依契約規定(第9.1.2.15條),可以「可歸責於新壽事由」終止契約,收回T17、T18土地。他強調,新壽標下T17、T18兩塊地至今,開發進度嚴重落後,土地仍是空地一片。市府會堅守合約,確保士林科技園區的土地能盡快開發,落實其產業發展的目標。
至於林智群以「《公司法》第75條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承受」為由,刻意進行無端批評。連堂凱反駁,他也曾任執業律師,法務局同仁也都知悉相關法律。並指出,該律師臉書貼文下方留言也有網友提醒,市府與新壽公司合約約定,甲方(市府)就乙方消滅後存續公司是否可繼受契約權利,契約約定市府有可否之權利,存續公司本應承受該契約義務。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依約審查、個案判斷,絕非橡皮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