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獲判無罪,外界難免聯想,這起判例是否將有利於吳淑珍?雖然法官曾表明,國務費性質應視同特別費,是總統的實質補貼,但兩案不同的是,國務費案中檢方只查發票核銷部分,而特別費案中的余文,就是因為拿假發票核銷,才會被判有罪,以此推論,吳淑珍想脫罪,恐怕不容易。
可能是看著馬英九,很難不聯想到陳總統,記者會上,外國媒體拋出了這個問題。路透社記者:「你如果有機會選上總統,你要把國務機要費怎麼運用?」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國務機要費的使用方法,會計部門都有清楚的規定,我只要按照規定使用就好,不會有任何改變。」
語氣堅定,似乎是在提醒自己,絕不會再重蹈覆轍;但特別費案的無罪宣判,真的為國務機要費案解套了嗎?可以確定的是,法界傾向,國務費應該視同為總統的實質補貼,一半花費不需憑證,法官判決書裡也寫到。
這部分應充分信賴、授權首長運用,支領人應負「道德責任」和「政治責任」,無關刑責,所以馬英九把錢轉入私人帳戶,不代表貪污,判決無罪;反觀國務費案,陳瑞仁本來就沒追查這一半資金,而是從需要憑證的另一半中,發現吳淑珍涉嫌以假發票浮報核銷,特別費案的余文就是因此判刑1年,以此推論,陳水扁夫婦,不見得能脫罪。
高檢署發言人張文政(95.11.3):「檢察官已經認定,陳總統涉嫌貪污罪嫌,但這部分受憲法52條保障。」
無論國務費還是特別費,只要「蒐集發票」就可能有罪,很明顯的,院檢的共識,已逐漸形成,但國務費案從10月5日就凍結審理,結局仍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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