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出三大方向改革!包括保障租客3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不得超過房租指數年增率,以及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違反規定的房東將面臨3至30萬元罰款。草案中特別增設「租霸下車條款」,讓房東能在房客從事非法活動或妨礙安寧秩序時提前終止租約,以平衡保護雙方權益。

在「保障3年租期」方面,新規定明確保障租客享有3年的租期保障,除非房東有自用需求,或遇有欠租、毀損等法定情形,否則不得拒絕續租。若房東因自用需求收回房屋,必須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租客,且收回後1年內不得再出租,違反規定將受到處罰並需補償租客3個月租金。關於「限制續約租金漲幅」,房東必須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租客,且漲幅不得超過當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房租指數年增率,避免房東任意大幅調漲租金。在「強化租賃雙方權益規範」方面,房東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或申報租金費用,違反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