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台灣體育競爭力!立院三讀 企業贊助運動產業擴大抵稅

  • 記者劉庭宇
  • 發佈時間:2025.07.08 09:51
立法院今(8)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今(8)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今(8)日院會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除原本的5款之外,修法新增「全民運動」,包含俱樂部運動賽事、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自辦比賽、社區聯誼賽等,皆能享有賦稅優惠。另外,未來企業贊助運動產業可擴大抵稅,營利事業捐贈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申報所得稅時,得加成減除額度從現行150%,提高至175%。

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三讀條文,營利事業於下列捐贈事項,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其規定捐贈事項包含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

立院也通過第二十六條之二,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75%,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另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75%,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至於受贈年限,條文明定,自修正生效日起至120年12月23日止。

院會也通過2項附帶決議,請教育部體育署與財政部等相關部會進行討論,明確將「捐贈」屬於無償行為之定義及樣態,公告於官網,提供民間明確遵循依據;另一則是請體育署研議如何依本條例之捐贈機制或其他方法,使民間資源可挹注於賭博防制,公私攜手減少傷害運動產業之犯罪。

藍委葛如鈞於完成立法後發言表示,我國運動產業長年面臨資源不足、資金難以進入、科技應用落後等問題,明明有優秀選手在各項賽事取得佳績,卻礙於各項限制,導致運動產業躊躇不前,透過此次修法增加企業參與運動產業的意願,不論是擴大享有賦稅優惠認可範圍,或所得稅扣除額度比例,過去許多民間企業有意願投入體育事業,但因為誘因不足、相關配套措施不足而卻步,透過這次修法,盼能導入各界量能,使運動產業未來更加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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