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府對槓中火,6年前市府以中火燃煤使用超量,三度裁罰共計1800萬,當時環保署(現為環境部)認為台中市府裁罰處分違法,直接撤銷,台中市環保局不服提行政訴訟,今(1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台中環保局勝訴,全案可上訴。

台中市府環保局科長廖順榮:「法院新聞稿指出,空氣污染等環境保護屬地方自治事項,待受到判決以後,我們會依照判決精神加強對中火管制。」
事件要追溯到2019年12/3,時任台中市長的盧秀燕,以中火到11月底燃煤,使用超過全年許可量開罰300萬,並限期12/13前改善,12/14市府認為中火持續使用生煤再開罰600萬,12/25中市府廢止中火2號和3號機操作許可證,並第三度開罰900萬,總計開罰1800萬,台電以台中市府違法提起訴願。
台電副總兼發言人蔡志孟:「台中市(府)原來的聲明說是用誤繕的,而且其實是直接許可證原來的文字,要求我們減煤的部分確實都引起一些爭議,因為確實,他所剩的時間沒有辦法讓台電在合法的時間,有效的去做減煤,他要求那個量,而且2位市長前後的講法也不一嘛。」
台電也在一審判決結果後發聲明表示,強調法院是針對環境部撤銷處分程序面向,認為該由行政院依照地方制度法處理,所以撤銷原處分和訴願,不代表法院認為台中市府合法,對市府主張原處分無效部分,法院判決無理由,也就代表違法裁罰中火行為明確,收到判決書後將研議是否提起上訴,台電也強調本案尚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