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堵詐騙利用第二類電信服務作為犯罪工具,立法院今(17)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第二類電信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未登記者,最重將處100萬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而提供第二類電信業者應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第一類電信為擁有如基地台等網路基礎建設的業者(如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提供基本語音、數據等傳輸服務;第二類電信業者因無自己的網路,是向第一類電信業者租用網路後,再提供不同的電信服務,不過第二類電信服務因批發、轉售間的漏洞,易成為詐騙集團的犯罪工具。
立法院今天召開院會,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後的第5條依現行條文增訂第二項,提供下列電信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包括「向獲核配用戶號碼的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的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應登記為電信事業者,主管機關考量電信服務營業額、用戶數及其他因素,得為分級管理;已提供第二類電信服務者,應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第79條則將第二類電信業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納入罰則,若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民眾黨立委林國成表示,民眾黨重視打詐有關的法令,他擔任交通委員會召委排除萬難優先排審此案。《電管法》通過後強化打詐防火牆,讓台灣擺脫詐騙之島惡名,將詐騙破口,也就是納管二類電信,並有適度罰則,相信將來打詐成果會更好,他再次感謝所有交通委員會委員等取得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