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滑板車逐漸普及,越來越多人將其作為代步工具,但依法電動滑板車屬於「個人行動器具」,不能在道路上使用。台北市議員詹為元質疑,近幾年電動滑板車違規件數增加,但取締率低,他表示:「因為沒有開放的標準,導致現在電動滑板車走在路上,其實是不合法的。」

台北市交通局長謝銘鴻坦言,目前全國沒有統一的電動滑板車管理標準,因此電動滑板車不是一個安全器具,台北市政府不敢貿然開放。謝銘鴻表示,中央政府應訂定一致的標準,例如台北市設定速限25公里,新北市設定20公里,跨越淡水河、新店溪後若規定不一致,事實上也很難管理。
按照現行法規,電動滑板車仍無法上路。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和電動滑板車都屬於慢車,限速25公里,但電動滑板車屬於「個人行動器具」,而非汽車或動力機械,因此不得在道路上使用。
根據統計,近兩年個人行動器具的違規件數逐年增加,112年為343件,113年為805件,今年1至2月就有136件。議員質疑,取締率和違規件數落差大,反映出員警在執法上的兩難。
對於電動滑板車是否可能開放上路,台北市長蔣萬安表示,目前還是以封閉場域為主,例如政治大學、台灣大學等較寬敞的校園。目前大多數歐洲國家允許電動滑板車上路,但有限速規定,並禁止騎上人行道。要解決電動滑板車的安全疑慮,速度、行駛路段、安全措施都需納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