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回到網頁上方

杜絕公部門霸凌、性騷 考試院修法:重大違失可免職

記者 黃韋銓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5/01 17:58
最後更新時間:2025/05/01 17:58
考試院修法杜絕政府機關霸凌。(圖/考試院提供)
考試院修法杜絕政府機關霸凌。(圖/考試院提供)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去年涉職場霸凌導致部屬尋短身亡,又被告發任內涉嫌圖利,檢調最終只起訴涉貪部分,過失致死部分未起訴,不過職場職場霸凌議題仍受社會矚目。考試院院會今(1)日提出《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草案,將職場霸凌及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增列為得一次記二大過予以免職之情事,為公務人員打造安全、健康、友善的工作環境。

考試院說明,《保障法》及《考績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安衛辦法》修正草案則將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後發布實施。此次修法有兩大重點,包含「職場霸凌防治」及「強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健康」。在職場霸凌防治部分,為提升法制位階、完善申訴處理機制及追究行為人行政責任,修法範圍涵蓋保障法、安衛辦法及考績法。

 

在《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機關保障公務人員免受職場霸凌的責任,並將職場霸凌定義入法,同時明定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為3年、權勢職場霸凌為5年),以及增訂機關違反安衛辦法之處罰;另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約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技工、約用人員等亦準用保障法職場霸凌規定。

在《安衛辦法》修正草案部分,增訂「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專節,完善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機制,包括行為人涉案情節重大得先調整職務,調查小組外部成員比例不得少於2分之1,並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調查;以及課責機關調查處理責任,須迅速採取切實可行的補救措施,並不得對申訴人為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等。

 
《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部分,本次修法也將職場霸凌及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增列為得一次記二大過予以免職之情事,以完善相關懲處規定。

至於在強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健康部分,修正重點包括強化公務機關安全防護機制、提升高風險職務的安全防護,明定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提高高風險職務人員健康檢查次數等規定,並落實逐級監督檢查及通報制度等。



#考試院#霸凌#性騷#修法#勞動節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延伸閱讀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1150

0.0569

0.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