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駐聖保羅辦事處一等僑務秘書張希賢涉性騷擾下屬,監察委員王美玉、紀惠容、王幼玲提案彈劾,經12位審查委員於12月5日全數通過,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今(17)日指出,張希賢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對受其監督指揮之屬員有過度追求等性騷擾行為,令被害人感到不舒服,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亦逾越職務監督關係與分際。張希賢的行為不僅侵害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政府及駐外僑務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情節重大。
監院也指出,2023年1月至6月間,在被害人已多次表示拒絕追求下,張希賢仍利用公務上之機會及權勢,不當追求被害人並對他人訛稱其與被害人有交往關係,亦屢以駐外人員保防需求或維護被害人安全為名,實則係為掌控、刺探被害人行蹤與隱私,甚至向被害人傳送占有慾、吃醋之言詞,令被害人感到害怕、生氣、覺得被冒犯,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張希賢為追求被害人,竟逾越職務監督分際,替被害人處理公務。
監院表示,該案經僑委會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小組認定張希賢性騷擾事件成立,並指出張希賢就情感上對被害人之互動關係,已影響當事人彼此間應有合理之職務監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亦駁回其提起之復審。監察院經調查有關僑委會及被害人提供之物證資料與證人訪談紀錄,足認張希賢對被害人有性騷擾行為。
監察院認為,張希賢的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駐外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違法失職行為,而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等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