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因在立委任內涉貪46萬,因此遭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7年4個月,並遭內政部停職。民眾黨立委張啓楷為高虹安抱不平,表示高虹安沒有在市長任內貪污,要停職也應該是停止立委職務,並提《憲法》第15條質疑內政部的停職舉動違憲。對此,內政部長劉世芳今(29)日表示,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給予停職、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停薪,並《憲法》第23條有明確規範,工作權保障如果牽涉到明顯公共利益的時候,應按「比例原則」予以規範。
民眾黨立委張啓楷昨天表示,地方首長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被判有罪,之所以要被停職,就是若不先停止其職務,除可能妨礙貪污案調查外,還可能擴大損害。但是台北地院一審判決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嫌貪污,但有在市長任內貪污?要停職也應是停立委職;而《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而高虹安並沒有在新竹市長任內涉嫌貪污,不該適用《地方制度法》規定。他認為內政部將高的新竹市長職位停職已經明顯違憲,建議高虹安立即向行政法院提出「停止處分」。
針對張啓楷認為高虹安涉貪不是發生在新竹市長任內,因此內政部將高虹安停職屬違憲,內政部長劉世芳今受訪表示,不管是《憲法》第15條、第23條,服公職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尤其《憲法》第23條有明確規範,工作權保障如果牽涉到很明顯的公共利益的時候,應該按照「比例原則」予以規範。
劉世芳提到,內政部是依司法判決引用立法院通過的《地方制度法》給予停職,停薪則是引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提的解釋,若非屬於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不一定要給半薪。因此將高虹安停職停薪是按照《憲法》、《地方制度法》及行政院人事總處引用的《公務人員俸給法》,3個條例作成最後的處置方式。
而針對高虹安說要將半薪要捐助新竹急難救助,劉世芳回應,處置方式是要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而高虹安現在不一定是為了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半薪不到10萬塊,很多NGO跟公益團體都可以做到。高虹安若慷國家之慨捐出來,大概不符合《俸給條例》所說「維持基本生活」的俸給條件。
至於是否擔心預算會期時,會因此被民眾黨立委找麻煩,劉世芳表示,她尊重每個立委對行政部門的監督,但對高虹安停職停薪是因為司法判她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因此引用憲法、《地方制度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停職停薪,都是按照規定、按照憲法、按照行政命令上的規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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