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公共電視法》自2009年最後一次修法,已逾13年未修正。此次修正草案共計修17條,其中捐贈經費部分,2001年至今每年固定9億元,本次修法予以解凍,文化部指出,此次修法可說是解開凍結23年、每年固定9億元捐贈經費的緊箍咒,明訂每年依公視業務運作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檢討調整編列預算。文化部長史哲表示,期盼朝野共同支持《公視法》修法通過。
文化部說明,此次《公視法》修法,共計修正條文17條,其中涵蓋了媒體改革團體的意見、公視董事會的修法建議,甚至監察院今年提出對行政院及文化部的糾正案意見,在目前的修法草案中皆有對應的適度修訂。因此,包括公視捐贈經費上限、董監事選任門檻、國際及多元族群頻道法制化,以及回歸《財團法人法》規範等皆有修訂條文。
文化部指出,依《公視法》第2條規定,政府於1998年公視成立起編列12億元經費捐贈公視基金會,而後逐年遞減,自2001年起至今,捐贈經費固定為每年9億元,隨時代變遷、科技發展,公視已從1個類比頻道擴增至3個高畫質頻道,並受託經營客家電視台、國際傳播頻道,再加以物價提升等因素,臺灣公視與其他國家相同性質電視台相較,如日本NHK年經費1976億元、英國BBC的1835億元、韓國KBS經費329億元等,政府每年9億元捐贈早已不足基本營運所需。因此,本次修法可說是「解開凍結23年,每年固定9億元捐贈經費的緊箍咒」,明訂每年依公視業務運作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檢討調整編列預算。
其次,原為凝聚社會各界對於公視董監事最大共識所規定3/4以上同意的選任標準,經多年實務運作結果,無論任何政黨執政皆遇有無法如期完成選任的情形,如第5屆延宕968天、第7屆966天,造成董事會長期看守,無法穩定經營的狀況。針對此規定,各界及朝野間多年來亦有諸多討論甚至爭論,在經過漫長的協調後,修正草案下修董事人數為11至15人,選任通過門檻參考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等1/2同意權規定,以及原民台2/3選任門檻規定等,選任通過標準由3/4修正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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