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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公開信 嗆廉政會除名處分越權

記者 潘彥瑞 郭岱軒 / 攝影 楊清波 陳藝緯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8/10/14 12:37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民進黨廉政會針對陳前總統牽涉海外秘帳事件,裁決一審有罪就開除;陳前總統非常不滿,今天還發公開信,痛批裁決逾越廉政會職權,他更要求民進黨,對於所有因為貪污罪嫌起訴的眾多同志,做出相同裁決,廉政會也潑了桶冷水,強調以個案處理陳水扁案件,不會主動調查其他黨員的選舉經費申報狀況。

為了民進黨廉政會「如果一審有罪,除名處分」的決定,陳前總統曾公開放砲。前總統陳水扁(97.10.12):「民進黨內有些派系,很怕阿扁2012年還來選總統,所以一定要把我除掉。」

這把火,顯然陳前還沒氣夠,應付官司之餘,他還發出長篇新聞稿,要求民進黨主動調查,所有曾經參選公職的黨員同志,選舉經費有無誠實申報;他同時批評廉政會的裁決已經逾越職權。

台北市黨部主委黃慶林:「黨章寫那麼清楚的東西,你們單獨對阿扁,單獨做這樣的處理,有一點『不正常』,要正常就要黨紀來處理。」

民進黨廉政會主委張天欽:「他說我們『訴外判決』,這一部分,我們跟他看法不一樣,我們認為這是廉政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之內,委員會沒有討論過的事項,我們不便回應。」

除了不滿之前的同袍對他割袍斷義,還有一說,是不管是否是玩笑話,陳前總統依舊在意,一旦真被被開除黨籍,5年內回不了民進黨,影響參選2012年總統的機會。

有趣的是,這封給民進黨的戰帖,陳前總統開頭先說對裁決敬表尊重,結尾還自稱「弟」陳水扁,禮數到位,但字裡行間宣戰的意味仍然濃烈。




 






 









陳前總統對廉政會裁決回函 全文

針對日前民進黨廉政會所做之裁決,陳前總統今日以一封給廉政會全體委員的私函,表達他對該裁決的看法,函件內容如下:


張主委天欽暨全體廉政委員先進鈞鑑:


貴會「2008年廉調字第21號裁決書」敬悉,對 貴會所做之裁決本人敬表尊重,且依「廉政條例」之規定,僅經除名裁決者,得提起復議與再復議, 貴會之裁決等同於終局裁判。然該裁決所衍生的相關議題,本人希望在此能一併敘明,尚祈各位委員先進不吝指教。<br>

一、裁決主文第一點:「被檢舉人未誠實申報選舉結餘款項並匯出海外,構成違反廉政行為。」本人未誠實申報選舉經費且有部分選舉結餘款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我的太太私自匯留國外,相關事證是否構成違反廉政行為,本人尊重 貴會的裁決。本案是由 貴會主動檢舉、自行調查後做成裁決,本人建請 貴會以相同的標準,針對選舉經費是否申報核實主動進行調查,所有曾參選過公職的黨員同志一視同仁,不能選擇性辦案,更不可有差別待遇,如此才符合社會各界對 貴會的期待及民進黨的「清廉」價值。<br>


 

二、貴會於2008年8月22日及9月19日兩度來函,要求本人針對 貴會所提之問題提出解釋或親自進行答辯。本人亦兩度函覆,就能力所及的部分據實以報,惟部分問題所涉事項年代久遠已不復記憶,且非由本人所處理,相關細節無從掌握與知悉,致使難以具體回答,絕無拒絕或不配合調查之情事。<br>

三、依據「廉政條例」第六條:「本會所調查違反廉政行為事件,如有下例之情形者,本會應停止調查,逕予處分,但經本會四分之三決議者,不在此限:一、一審法院判決有罪,予以停權以上之處分。二、二審法院判決有罪者,予以除名之處分。」第八條:「本會調查違反廉政行為事件後,得做成警告、停權或除名處分之裁決。」遍查相關條文,均無 貴會裁決主文第三點所述:「…被檢舉人未來若就相關案件一審判決有罪時,中央黨部應以等同除名方式處理後續事宜。」之規定,此裁決已逾越 貴會之職權,不無「訴外裁判」。若 貴會依堅持原裁定,希望 貴會亦能秉持相同的標準,針對類似的個案,包括眾多以貪污罪嫌起訴之其他黨員同志案件,做出一致的裁決。


以上三點說明,敬請各位委員先進卓參。耑此


敬頌
 


時祺




弟 陳水扁<br>

資料來源:陳前總統辦公室 2008年10月14日</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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