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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推《國教法》修法 增列不適任校長解聘規定

記者 吳紹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5/12 13:43
最後更新時間:2022/05/12 13:43
教育部。(圖/翻攝自Google map)
教育部。(圖/翻攝自Google map)

行政院會今(12日)討論後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增訂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輔導團成立與相關事項授權規定、修正校長遴選及聘任程序規定,並增訂教師參加校長遴選,明定校長有不適任事實處理規定;增訂無國籍學生入學規定、學校違反常態編班等處理規定等案。

行政院會今通過《國教法》修正草案,其中,為符應兒童人權公約,並考量其就學權益,增列無國籍學生入學。此外,為延攬及吸引外籍人才來台工作及生活,並吸引本國籍的境外優秀人才回國就業,規劃設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海外攬才子女專班,其規劃以「外接外轉」為目標,彈性調整相關規定。

 

另外,對於不適任校長的處理機制,增列公立學校不適任校長解聘規定,針對校長回任教師部分,增列有關校長不得回任教師之除外情形。該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針對修法內容,教育部羅列八大項,包括提供「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及地方政府組成任務編組的法源:為推動國民教育的政策及課程與教學相關事項,明定成立任務編組性質的「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及相關中心(如特教中心、原教中心、輔諮中心),各地方政府得就其財政狀況秉權責設為任務編組或常設單位。

修法也增列教師員額編制得依相關節數配置的合理化規定,包括審酌目前國民中小學每班教師員額編制係採每班固定教師員額編制,為真實反映教育現場需求,各地方政府得從「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為考量點,進而配置學校所需之教師員額。

 
賦予學校行政組織更大的彈性調整空間,為因應學校組織變革及兼顧地方特性,使組織設置及分工更具彈性,爰不定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所設單位之名稱,僅敘明應視規模大小,分別或合併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及各單位人員之設置及任用方式。


修法內容也包括,增列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就學的法源,目前針對無國籍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就學未有相關規定。為符應兒童人權公約,並考量其就學權益,爰增列無國籍學生入學。

修法後更強化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監督機制,為符合國民教育的目標與精神,達成因材施教的理想,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訂有學校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惟為符合授權明確性之精神,於國教法增列法源依據。另為促使學校教學正常化,爰增列地方政府建立對學校之督導及視導機制。

另外,強化學生權益之救濟制度保障,為符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得按相關措施的性質,依法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等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

此外, 修正校長不適任事實處理及回任教師規定,為符合現場實務運作情形並審酌學校課務安排與校務行政運作,新增校長任期能配合學年度的起訖時間,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另為確保不適任校長之處理機制,增列公立學校不適任校長解聘規定。針對校長回任教師部分,增列有關校長不得回任教師之除外情形。

最後,為配合行政院全球競才方案,延攬及吸引外籍人才來台工作及生活,並吸引本國籍的境外優秀人才回國就業,規劃設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海外攬才子女專班,其規劃以「外接外轉」為目標,因此調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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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教育法#政院#蘇貞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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