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原本是一項美德,有人根據法律,向失主索取3成的報酬,後來甚至有人撿到支票都要索取報酬,引起很多爭議,立法院修法通過,以後撿到遺失物的人向失主索取的報酬,從3成降到1成,而且還有附帶條件,不能向低收入戶索取報酬。
撿到東西索取報酬,要從3成降到1成了,日前台北一名吳姓騎士要買傘,不小心掉了3100元,剛好被經過的游姓男子看見,立刻彎腰撿錢,當場向對方索取3成的報酬,理直氣壯的態度,讓吳姓騎士相當傻眼,2人差點上演全武行。
後來還發生,新竹有民眾撿到1張100萬面額的支票,送交給警方後,向失主要求3成報酬,不過失主質疑「都掛失了,還要給報酬嗎」?
民眾(2011.11.10):「我是覺得說很過分,不應該是這樣,撿到錢拾金不昧,本來就應該是這樣。」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2011.11.10):「民國18年就有這個條文,他有花費一些勞力,先去告知招領,所以給他一些相對的報酬。」
民法規定撿到財物,依法原本能請求3成報酬,對方沒給錢之前,可以行使留置權把財物留著,雖然和拾金不昧有些違背,但符合法律規定。
立委修法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把原本的報酬從3成降低到1成,換句話說撿到1萬元,以後只能向失主索取1千元的報酬,另外,掉東西的人要是低收入戶,拾得人也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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