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18日)初審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提案,未來年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依法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以及被選舉權。民進黨團幹事長劉世芳今天表示,三黨在18歲公民權有高度共識。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表示,今天修憲委員會會進入逐條審查,民眾黨、時代力量和民進黨對增修條文第一之一條,準備了一個三個政黨的共識版,國民黨還是缺席,18歲公民權,
三個政黨都有很大的熱情,所以我們在年青人的權利保障議題,很融洽的展開政黨合作。
三黨立委共提的18歲公民權版本內容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最終,在國民黨立委持續缺席下,修憲委員會經點名表決通過三黨共提的修憲版本。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修憲須經立委1/4提議、3/4出席(85席),及出席立委3/4決議(64席)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即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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