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金牌選手王齊麟與李洋日前因公股員工身分代言受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體法第22條修正草案,放寬具公務員身分且曾任國家代表隊的選手,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服法限制。全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王齊麟與李洋在東京奧運攜手拿下羽球男雙金牌後,掀起「麟洋CP」炫風。日前王齊麟想代言金牌啤酒,台酒也有意進行「金牌配金牌」合作。
然而,「麟洋」兩人身分屬國營事業土銀員工,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公服法)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也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因國營事業員工也須遵守同條規定,代言一度受阻,經多方協調溝通,才終於促成「麟洋」與台酒的合作。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包括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國民黨立委林奕華等朝野立委均提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22條,讓具公務員身分的運動選手,可不受公服法限制,接受商業代言。
林宜瑾指出,如土地銀行等公營事業,為支持體育,會將運動員納入正式人力編組。若有心發展運動產業,最基礎就是培育優秀運動員,善待願意投入體育發展的人才,因此提案修法,讓優秀運動員可以獲得更廣的發展空間,不因公務員身分限縮,也保障運動員權益。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說,國體法第22條屬第4章,該章節主要規範優秀選手培養、教練與選手選拔等,與公服法適用對象以及公務員職務規範事項不同;公務員商業代言屬於兼職,相關規定為公服法主管機關權責,教育部建議優先修正公服法。其次,再考量修正國體法,納入曾任國家代表隊的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
因在場立委認為,雖然考試院版公服法修正草案目前已送立法院審議,但修法內容眾多,若要修正公服法,將耗費很長的時間,應直接修正國民體育法。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最後通過由朝野立委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增訂國體法第22條第3項。「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會中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教育部應在國體法修正6個月內,修正曾任國家運動代表隊的公立學校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有關商業代言或兼職的限制規定,惟涉及公務員兼職認定與相關規範共通性的解釋,由公服法主管機關予以認定處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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