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是否繼續羈押,今天高等法院作出裁定,陳水扁從12月24日開始,再延押2個月!
高等法院表示,高院依照被告聲請,調閱關於總統馬英九所涉的特別費案卷證,以及前總統李登輝任職期間的國務機要費相關單據,但仍需要審判程序進行交互詰問及調查。
另外,羈押理由仍沒有消滅,因此繼續羈押2個月。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全文 |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8.12.17 本院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被告陳水扁等貪污等案件,合議庭已於98年12月17日下午5時35分公告裁定主文:「陳水扁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其理由詳見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裁定理由二: 二、本院就本件被告部分,業經多次開庭聽取被告就本案之上訴意旨、證據能力、證據方法之意見及案件暨證據之爭點,甫就準備程序踐行完畢。 於準備程序中,本院依被告之聲請,調閱關於馬英九、許陽明、許添財等人所涉特別費案件卷證、李登輝前總統任職期間使用國務機要費之相關單據、帳冊、原審法院審理時所有併案過程之相關文件資料(包含併案簽呈、併案意見、審核小組之開會紀錄、出席名單、會議決議等),並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函查被告及同案被告吳淑珍參選公職所獲得之選舉補助款之情形,除部分調閱之卷證尚未回覆外,其餘已獲覆之證據資料,尚待於審判程序時,由當事人進行辯論。 又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復聲請傳訊證人蔡朝明、蘇志誠、黃維生、林文淵、郭臨伍、李天送、馬永成、黃志芳、張維嘉、吳澧培、蘇妍妃、劉世忠、郭文彬、郝廣才、林錦昌、洪裕宏、陳菊、陳坤泰、劉導、張春波、施麗雲等21人及兩位涉及機密外交事項之證人,共計23名證人,猶待審判程序進行交互詰問及調查,須藉由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使本院形成心證,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茲被告於本案羈押之3 個月期間,即將屆至,本院經於98年12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未消滅。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被告遭受羈押,辯護人無法順利提供相關訴訟資料,且受監所與被告會面時間之限制,無從與被告充分討論案情,而被告所處舍房空間不足以堆放相關卷證等情,影響被告之訴訟防禦權,請求釋放被告等語。 惟查,本件被告業已委任三位律師共同為其辯護,其於看守所接見辯護人之時間,早於原審審理時,即已解除限制,觀諸卷附之臺北看守所所製作「陳前總統辯護人接見時間登記簿」備註欄載明「本所辦理律師接見時間未加限制」一詞自明(參原審接見資料卷一);另本案卷證資料,除涉及國家機密者,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辦理,已以不公開之方式,當庭提示予被告、辯護人並告以要旨外,本院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業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同意辯護人隨時向本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攝影,是被告之辯護依賴權應已獲得充分之保障。 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有關羈押之辯解,仍不足以影響本院對於羈押之決定。綜之,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刑罰之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 資料來源:台灣高等法院 2009年12月17日</fo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