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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兼任工地主任 管碧玲爆:10年來僅罰4件


發佈時間:2021/04/12 13:46
最後更新時間:2021/04/12 13:46
李義祥是義祥工業社及義程營造公司負責人,卻違法兼任工地主任(圖/TVBS資料畫面)
李義祥是義祥工業社及義程營造公司負責人,卻違法兼任工地主任(圖/TVBS資料畫面)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李義祥違法兼任工地主任。民進黨立委管碧玲今天說,依營造業法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罰鍰,但10年來只罰4件,她也反諷,「這麼多年都是模範企業」。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釀嚴重死傷,台鐵日前表示,李義祥是義祥工業社及義程營造公司負責人,卻兼任東新營造公司台鐵明隧道邊坡防護工程的工地主任,的確違反營造業法規定。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內政部長徐國勇、營建署長吳欣修等人列席,專題報告「工地主任管理機制」暨「營建工程之設計監造及營建管理」等,並備詢。

管碧玲質詢時指出,營造業法第28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違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任;「10年來罰4件」,她也反諷,「這麼多年都是模範企業、乖乖牌」。

管碧玲表示,營造業法第29條規定,技術士應於工地現場依其專長技能及作業規範進行施工操作或品質控管。但10年來一件都沒有被罰,「全部都是合法的模範產業」。
 

管碧玲說,營造業依規定應該要設置專業工程技師,但有首長級官員告訴她,借牌一年的行情是35萬元。營造業法第54條是規範借牌的部分,若借牌承攬工程或經營事業,一開罰就是100萬以上,但10年開罰件數屈指可數;而法律規定至少100萬以上罰鍰,「怎麼會有罰75萬的?」

管碧玲表示,營造業法規定,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工程,施工期間應置工地主任,且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業務。施行細則中規定,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上、地下室開挖10公尺以上的工程要設工地主任,等於12層樓以下建築、地下3層樓以下的不需要工地主任,她認為法律需要全面盤點。

徐國勇表示,立即盤點施行細則,修改會快一點,立即處理。另外,徐國勇在答復民進黨立委王美惠質詢時也說,立法從嚴、執行從寬是最大問題,會檢討,畢竟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令不足會修改。(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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