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前主委陳英鈐因公投案辦理缺失被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判決罰款新台幣20萬元,陳英鈐提起再審。公懲會認為陳英鈐的主張顯無理由,判決駁回。
民國107年公投綁大選,監察院認定陳英鈐未於公投日28天前公告所收受政府機關意見書,之後又不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做停止執行裁定,造成刊登費用新台幣900餘萬元的損失,通過彈劾陳英鈐,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公懲會審理後,認定陳英鈐的違失行為除造成國庫損失外,並導致公投公報上登載經撤銷公告的修正意見書,合法公告的意見書未登載公投公報的不合理結果,令民眾混淆無所適從,影響公民投票意願,嚴重損及政府公信力,判決陳英鈐罰款新台幣20萬元。
陳英鈐認為原判決對公務員懲戒法適用法規錯誤,以及未斟酌影響原判決的重要證據,提起再審之訴。另外,他認為原判決適用公投法部分抵觸憲法,請求公懲會聲請釋憲。
公懲會審理後,認為陳英鈐提起再審之訴的主張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陳英鈐另請求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公懲會認為沒有必要。(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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