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曲棍球案的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去年遭監察院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認為,陳隆翔沒有認事用法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判決不受懲戒。
監察院去年5月14日,以6比5通過彈劾陳隆翔,認定他偵辦曲棍球協會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件,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及署押等犯罪事實,嚴重違反辦案程序,但此彈劾案遭法界批濫權侵越。
職務法庭認為,陳隆翔在曲棍球案未論述偽造押署罪名,並無違反辦案程序的違失;扣案的「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是否屬於公印、被告李姓女子是否構成侵占,都屬法律見解的範疇,不得作為懲戒事由。
職務法庭指出,陳隆翔就「印領清冊」蓋用的印章未論以偽造印章罪,認為李女是基於行政作業便利,將各校教練提供的選手名冊,委託他人整批刻印,刻製印章當時,主觀上無偽造印章故意,與卷內證據相符,也未違反一般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職務法庭表示,陳隆翔於緩起訴處分書就印領清冊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漏未認定及論述雖有疏失,但非情節重大。
監察院去年彈劾後,同年7月2日又函送調查報告併案審理,職務法庭認為,併案調查報告未經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的彈劾審查程序,併移送程序並非合法,無從併案審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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