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韓國瑜認為罷韓案偷跑,日前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沒有急迫到非得跳過訴願先行程序,而立即為暫時性保護措施必要性,今天裁定聲請駁回。本案可抗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今年1月20日發出「中選務字第1093150038函」,以罷韓領銜人陳冠榮為「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所提出的提議人名冊,經查對已達法定提議人數,函告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續行連署罷免等相關程序。
韓國瑜認為原處分損害其權利,向北高行聲請停止執行及定暫時狀態的處分,並先位聲明「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備位聲明「禁止相對人針對陳冠榮等人於108年12月25日提議的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
北高行首先認定中選會認定罷韓案已達法定提議人數的處分性質為行政處分,且認定韓國瑜欠缺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其先位聲明不應准許。
北高行指出,韓國瑜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至今僅1週,迄今並未遭到訴願機關為拒絕的決定,且亦難認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作出決定的情形。
此外,本案並無「執行時點迫近、一旦執行完畢,即無客觀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暫時性保護措施為無意義」的情形。因此,沒有「緊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過)訴願機關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必要性。
換言之,本案並無「經訴願程序處理,可能會耽擱行政法院最終受理及審查保全請求之時效性」的情形。故韓國瑜欠缺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其聲請不應准許。又因本件聲請不具備前述要件,故其餘要件也就無須審酌。
備位聲明部分,北高行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意旨,得請求停止執行而獲致暫時性保護措施者,即不得聲請為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的假處分,故韓國瑜請求北高行禁止中選會針對陳冠榮等人於108年12月25日提議的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也無從准許。(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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