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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協議 重大通緝犯押回台有譜!

記者 周欣怡 / 攝影 楊清波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9/04/27 12:13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第三次江陳會,在昨天簽署了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在這項協議中,最大的進展,就是以後合作不是只限於將通緝個案押解回台,而是法制化,不過大家最關心的就是重大經濟犯,像是陳由豪、曾正仁等,是否也因為這項協議的簽署押解回來?目前雙方針對條文還要進一步協議。

潛逃到對岸的重要罪犯押解回台,這樣的畫面將不再僅限於少數個案,因為第三次江陳會簽署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將合作擴及到橫跨檢警及審判的互助機制,像是要求對方執行搜索、扣押、詢問等,甚至是追討犯罪所得,而且就算在對岸判刑確定,也可以在對方同意之下,押回國內坐牢。

不過,最受到國人矚目的,就是潛逃到大陸的重大罪犯,包括涉嫌掏空東帝士的陳由豪、違反選罷法的朱安雄、涉掏空台中商銀250億的曾正仁、違法超貸的劉松藩、中興銀超貸案的王玉雲、王志雄父子,以及盜賣股票30億的劉偉杰,和竹聯大老白狼張安樂等,是否也可以因為這項協議,一個都不能少的押回台灣受審?答案是「有變數」!

因為在協議中,暗藏了條文是,「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得視情況潛返」,意思就是要不要把嫌犯送回台灣,決定權還是在對岸,雖然法務部解釋條文針對的是刑事犯,而非重大經濟要犯,但實際是不是如此,還是要看條文化執行後,這些通緝犯究竟有沒有真的押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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