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學第16任校長昆西(Josiah Quincy III)曾對入學新生和畢業生如是說:「人類過去和現在的努力,已經排除了知識路途中的許多障礙,讓我們繼續努力去排除剩餘的障礙」。
開創臺大自由、自主與學術獨立校風的傅斯年校長則強調:「一個人的成就,尤其是有特殊成就的,大多是自由發展出來的,一個學校也正如此。若果一切用刻板文章限制,毛病未必能夠一一校正,然而長處卻顯不出來。須知自由發展,是學校辦得成功的最基本原則」。
昆西校長的「排除障礙」與傅斯年校長的「長處」、「自由發展」,正是「大學法」之開宗明義:「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的濫觴。
1987年臺灣解嚴後,「大學法」經過1994年、2005年兩度全文大修,奠定「教育行政以支援教學、學術為目的」之根本主軸。其中,為因應各系/所「自由辦學之特色與發展」,「大學法施行細則」乃分別在第 24、27 條明文強調:「發展特色」、「辦學特色」、「績效表現」。同時,也在「大學法」第13條中,訂有:「達 “一定規模、學務繁重” 之學院、系、所及學程」之彈性與例外條款。
惟今日大學的人事行政人員,其專業評判和眼界若明顯跟不上時代腳步,則其論證之依據,不但勢必與矢志「排除障礙」、「自由發展」的大學目標相去甚遠,且恐還會讓自己,直接淪為大學的「發展障礙」,甚或校長濫權的「指定代打」!
此外,人事簽辦之意見,更全然無視於大學組織規程明訂之:「各學系、研究所及學位學程得視 “需要” 置助教、職員 “若干人”」,而僅持以反「發展特色」、反「辦學特色」、反「績效表現」之齊頭式數據,無厘頭地指稱:「本校學生數270人以下之單位,行政人員均為2人,甚有學生數達400人以上者,亦為2人」,罔顧用人單位因「特色」而生的「事實需要」!
試問:單憑2名行政人員「服務」400名以上之學生,外加專/兼任教師群、考生、家長、畢業校友...,究竟是一件值得驕傲炫耀之事?亦或品質嚴重堪憂之事?
類此,只鎖定「數字規模」,而絲毫不論因「發展特色」、「辦學特色」、「績效表現」而生的「事實需要」,如此這般的人事行政人員、一校之長,不但是盲目且失格的,亦有假借權利,蓄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打壓、損害特定系/所之嫌。
身處亂世的傅斯年校長當年曾說:「我要在三至六個月內,清算臺灣大學中的一切敗類」!沒想到,值此太平盛世,攔阻大學「自由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的「障礙」,猶然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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