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49條及150條條文,修正原公然聚眾要件,改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也提高罰金刑,倘若有攜帶兇器等情形,得加重其刑至1/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13日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刑法第149條及150條條文修正草案;為遏止街頭聚眾鬥毆事件發生,兩院版的修法重點包括,將「公然聚眾」的要件改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並增訂危險行為態樣的加重處罰等。
原刑法第150條條文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上述情形中,若是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或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的危險,得加重其刑至1/2。
另外,三讀修正通過的刑法第149條條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8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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