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以環保署105年對高雄市的解釋函,批評中央朝令夕改。環保署表示,生煤許可與操作許可不同,中市府是張冠李戴;今年已合併為一個辦法,但並未限縮地方政府的減煤權。
關於台中火力發電廠爭議,台中市政府今天出示環保署於民國105年對高雄市政府的解釋函,載明「生煤用量屬可控制條件,尚無規定10%容許誤差」,並批評中央法令朝令夕改。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這是中市府對法令有誤解,空污法中分為第24條的「工廠製程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操作許可)及第28條的「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許可」(生煤許可),兩者是不同管制規範與概念。
環保署指出,台中火力發電廠10%容許差值是「操作許可」的規定,中市府卻以環保署105年函文高雄市解釋「生煤許可」的內容混淆,硬將生煤許可規定套入操作許可,是誤解法令、張冠李戴。
生煤許可目的在於生煤流向管理,分為販賣和使用許可兩種,販賣者賣出與使用者購入的數量需一致,並依此進行流向管控申報,自然沒有10%容許差值;操作許可是在確保符合排放標準的前提下,讓製程相關操作條件有容許誤差,兼顧操作面與實務管理面。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長蔡孟裕告訴中央社記者,今年9月26日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是將生煤許可納入操作許可,並由原本的「生煤」改為「燃料」,變成以其成分標準管制,同樣要符合品質規定的燃料才可使用,並沒有限縮地方政府減煤權。
環保署呼籲並提醒,地方政府應確實了解法規管制意涵內容,回歸法治與專業角度,審查轄內公私場所申請案件,要求轄內業者妥善操作其固定污染源與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確保其空氣污染物排放可符合相關管制規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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