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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3/11》扁案出庭 法庭攻防實錄盡在TVBS(下)


發佈時間:2009/03/11 14:16
最後更新時間:2009/03/11 14:16

前總統陳水扁今天在北院開準備程序庭,一開頭,陳前總統表示不滿意北院提供的麵包午餐,中午休息的時候,陳前總統也得到了一個排骨便當,在飯飽歇足之後,下午陳水扁將繼續上午的庭訊內容,繼續攻防。最新的法庭攻防實錄,TVBS將第一手為您鎖定。

※1430-1450

◎蔡守訓制止離題 扁不滿火大不講

法:陳先生,對於本院所列的證據方法你有什麼意見?

扁:是不是把卷讓我再看一下,想想要怎麼說,有關這些證據方法,到底有沒有證據能力,我請律師說明,因為這些證據方法,我們也希望,律師影印之後再送達本人,進一步詳閱再提出意見。

不過在今天,我也希望能逐一來做部分說明,首先,總統府會計處的函,很清楚是說明,86年到98年度,副總統和秘書長的特別費,法定預算和支出的標準表,副總統最高每個月,有39萬的特別費,而秘書長最高每個月有18萬,他們都有特別費,依照經驗倫理和工作繁重,不可能只有總統沒有特別費。

法:我先打岔,因為這個是審理的問題,我會找時間再給你答辯,你要請律師說明證據能力不是嗎?

扁:以後會有時間給我嗎?

法:我當然會給你時間。

扁:我還是不瞭解,早上我能說,為什麼下午不能說。

法:我現在只是表示,請你針對有沒有證據能力來回答。

扁:為什麼上午尊重我,下午就不尊重我?我不能補充,現在為什麼不能補充?

法:如果你要提這些書函答辯,日後一定會逐一提示,請被告表示意見。

扁:既然審判長不讓我講,我就不講。

(審判長動怒、氣氛尷尬)

※1450-1515

◎國務費、龍潭案再提出爭點 扁律接力

法:有關爭點的部分,是否如辯護人在98年2月23日及98年3月4日所提的準備1、2、5狀所記載之外,還有無補充?

鄭文龍:先就98年2月23日提的準備2狀,針對洗錢案爭點辯護要旨做補充。

(播放power point)

鄭文龍:我們要增列第15個爭點,洗錢案的起訴書31到56頁,指摘被告犯罪事實有26頁,其中31到53頁都和被告無關,26頁中就有23頁和被告無關,起訴的31到53頁和被告有關係,還包括待證事實在洗錢案第1到第49項,第1到第46項都和被告無關,只有待證事實的47、48、49和被告有關。

待證事實的第149到186頁和所附的證據方法和被告無關,只有第177頁提到郭淑珍的帳戶有關,但其實這也和被告無關,大部分和被告全然無關,就來起訴被告洗錢,待證事實裡從第149到186頁,共38頁和被告無關,也就是說一共有61頁和被告無關。

在這麼多的待證事實和被關無關的情況下,洗錢案和被告有何關係?

又第53頁談的是,國泰世華銀行裡有7億4千萬的不法現金,公訴人在98年1月21日,他們認為這7億4千萬非起訴範圍,我們將它列為第16個爭點,待證事實(七)1、在起訴書中,到95年6月間,尚有新台幣7億4千萬,在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中,並非起訴範圍,那和被告有何關聯?

第17爭點,在(二)待證事實第48,起訴書說,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在95年12月5日和12月11日,透過艾格蒙安全網路通報有吳景茂CarmanTrust公司,資產最高1600萬美元,情資通報給調查局長葉盛茂,而葉盛茂將情報給陳水扁,就指述吳淑珍和陳水扁、陳致中、黃睿靚有共同洗錢犯意聯絡,說陳致中、黃睿靚接手處理相關事宜。

如此依起訴書陳述,如何證明陳水扁有和夫人以及陳致中、黃睿靚有犯意聯絡,其詳細及具體之犯意內容,如時間、地點等,起訴書皆未載明,只是主觀揣測,所以我們把它列為爭點第17。

石宜琳:關於龍潭弊案,我要提出兩個爭點,98年2月23日準備(一)狀所提出爭點,爭點第23和第24點,第23點關於起訴書第135頁、136頁所載4-1,97年11月24日辜仲諒筆錄所載之證詞,是否和龍潭購地案起訴之賄款有關聯,該證人證述,是否能證實陳水扁和吳淑珍,有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是否足以證明陳水扁對龍潭購地弊案,有知情並參與犯罪要件構成之行為。

第24點,同樣承上,第135頁4-2,92年11月28日,就檢察官偵訊馬永成之供述,是否能夠證實,龍潭購地弊案賄款有關聯?證人證詞可否證實,陳水扁、吳淑珍犯罪事實?是否證實陳水扁和夫人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是否證實陳水扁對龍潭購地弊案有知悉之情形,進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接下來就準備書狀(二)增列第18、19點,依公訴人98年2月17日補充理由書第3頁所記載,辜仲諒有所謂2億9千萬部分,是否就事實已經追加或是併案?倘若認為是併案,依公訴人今日所述,涉犯了洗錢防制法有洗錢行為,那有何證據證明被告陳水扁有何關聯性,又有何證據證明上開款項洗錢到國外,又有何證據證明上開款項涉嫌業務侵佔?

※1515-1540

石宜琳:補充爭點19,關於陳敏薰所稱的1千萬匯票,檢方如何證明被告知悉,如何證明款項被洗到國外,如何證明是不法所得?

洪貴參:在國務機要費的部分,為了促進訴訟及法庭和諧,同意不逐句引用文字,但是為了保留以後萬一判決有罪,救濟的權利,我要補充兩點:

1、鈞庭有無權力審理,或是羈押被告,仍在爭議當中,在管轄權之外和審判權之爭,這部分書狀裡面都有著墨,實質上來說前後兩個起訴,對國務機要費的性質是否包含特別費,可否半數以上用領據領出,慣性上是否將單據核銷,部分使用領據列報,事涉各機關認定解釋,本案前後兩次起訴的機關,見解也不同,而且其中一名檢察官,在前後兩個起訴書當中有署名,但見解卻南轅北轍,爭議不可謂不大。

第2、爭點的部分,不能說只限於程序上,因為大法官釋字第267號解釋,總統享有機密特權,本件就審理的程序,日後如何展開我們將隨時保留異議的權利。

◎爭點補充 扁洋洋灑灑七大點應對

法:就爭點的部分,陳先生是否補充?

扁:我補充7點,第1點、向總統府聲請調閱,我在特偵組所呈「總統府國務機要費預算編列及支出說明」為真,並證明總統府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和機密費性質。

第2點、聲請向總統府會計處調閱2000年政黨輪替之前,歷任總統使用國務機要費的情況,無論是單據核銷、或是領據列報的原始憑證,要證明歷任總統,很多人用私人開銷來領國務機要費。

第3點、聲請向總統府調閱86年3月28日到89年5月19日,有關總統府是否有專人專戶保管領據列報,和國務機要費的原始憑證,來證明審計部86年3月28日發的公函規定,總統府和總統辦公室,都沒有照辦。

第4點、聲請向監察院審計部調閱馬英九特別費案,有關他任職市長期間,87年12月25日到95年12月24日的市長特別費,有關的單據核銷、領據核銷還有原始憑證,證明領據核銷的部分,原始憑證其實也是使用他人的發票,但馬英九沒有因此而被依貪污判刑。

◎國務機要費釐清 扁要求傳喚蔡朝明

扁:第5點、聲請傳喚前國安局局長蔡朝明,就本人在特偵組所呈的附件,奉天專案孳息支出統計表,日期是91年4月23日,證明奉天專案是總統真正的私房錢,不必經過國家預算,或是立法院的審議、審計部的審議總統可以支配這些款項,平均一年1億以上,其中涉及機密外交工作或是重大開銷,必須用代號,而且有多項支出沒有立案也沒有收據,而為了掩飾實際的支出用假內容來遮蓋。

◎再出招 扁聲請傳喚馬永成等多名證人

扁:第6點、聲請傳喚證人1、前國安會諮詢委員林錦昌,2、前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3、前內衛室主任張春波,4、前官邸工作人員施麗雲(羅太太)。

要證明總統每年都有犒賞總統辦公室同仁,及官邸工作人員,最少1萬最高30萬,這些陳鎮慧97年11月17日,筆錄中有坦承曾經領過4-5次,印象中有領到5、6萬以上,最後一次,去年的過年之前,領到10萬以上,他還不是領最多的一個,總統8年任內,光是犒賞總統辦公室的同仁和官邸同仁,年年都有,遠遠超過檢察官所謂的不實犒賞。

※1545-1615

◎再提馬 扁:馬無罪我也一樣

扁:第7點、聲請調閱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全部卷證,包括地檢署、北院、高院,證明馬英九特別費性質,以及核銷的程序,可以比照並適用於本案馬英九可以無罪,本案也不應該有事情才對。

法:你說的是要聲請調查證據,但我剛剛問你的是,爭點的部分你有沒有要補充?

扁:這我不清楚,我希望能保留。

檢察官林達:律師有列相當多的爭點,檢方本來就不期待他們會表示有何不爭執的事項,所以我們沒有意見。

檢察官林嚞慧:國泰世華的7.4億,雖然不是本件起訴的洗錢犯罪事實之一,但是用以證明被告和家人,所有金錢款項來龍去脈,知之甚詳、並有參與藏匿的行為,用以佐證本案洗錢事實,被告知悉並有行為之分擔,這是犯意證明的間接證據,我們認為所有的都是事實,如果被告和律師認為,是否為事實、要不要列爭點,應該要問被告和律師。

鄭文龍:辜仲諒的2.9億和陳敏薰的1千萬,是否要列為爭點,這個是浮動的爭點,到底是4個案子還是6個案子,起訴範圍一直沒有確定,請庭上就犯罪事實有決斷力,不要讓我們認為,對被告有敵性,對公訴人包容,請庭上重視斟酌。

檢察官林達:律師有誤導視聽之虞,檢方在歷次陳述起訴要旨時,都早已將辜仲諒和陳敏薰兩人寫在起訴書內,我們也在98年2月17日,以補充理由書再次重申確認,律師說我們浮動,恐怕是他們自己在浮動,不要浪費時間在這些早已確定的事情上。

◎起訴書辦洗錢還是貪污 扁:我也霧颯颯

扁:說真的我也霧颯颯(台語)。

起訴書第31頁和第39頁有分別提到辜仲諒和陳敏薰,但是都是用刮號來表示,此部分另行偵辦中,代表還沒有正式起訴。

第2、是洗錢還是貪污,固然列在洗錢犯罪事實,但是中間又有一句話說,這是我跟吳淑珍共同貪污款項,這明顯有矛盾,如果有涉及貪污也還沒有問過話,也還在偵辦,怎麼可以列入起訴貪污的犯罪事實。

第3、檢方的補充理由書,有關於辜仲諒2.9億,和陳敏薰的1千萬,又提到四種可能的犯罪,包括了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還有圖利和業務侵佔,到底犯了什麼罪都還不清楚,就寫在裡面包山包海,我要如何答辯,請檢方說清楚,不要含含糊糊,我真的越聽越霧颯颯(台語)。

法:審判長諭知,辜仲諒和陳敏薰部分,起訴書已經有記載,而且經過檢方當庭表明為起訴範圍,是否為不法所得,應是檢方負的舉證責任,本院將在審理時會逐一審視。

※1620-1640

法:辯護人在這個部分舉證非常詳盡,我們非常尊重辯護人的意見。

鄭文龍:謝謝書記官,把審判長稱讚我的話也記載。

法:看來我誇獎的不多,以後要多講好話。

(哄堂大笑)

法:那陳先生你有什麼要補充的嗎?

扁:既然你都說我的辯護人說的很詳盡,那我還有什麼好講的?

(哄堂大笑)

◎扁律再要求傳喚 越方如等4名證人

石宜琳:關於龍潭案,傳喚以下證人出庭:

1、辜成允,2、蔡銘杰,3、辜仲諒,4、越方如,我們希望審判長命令越方如或本案相關的檢察官,禁止再跟辜仲諒接觸,以防勾串要證明的事實有三點,

一、、97年11月何人安排?什麼名義出國?與辜仲諒見面回國的經過。

二、、和辜仲諒之間有何條件、說服辜仲諒?

三、我們要彈劾辜仲諒的供述以及證詞的任憑性,第5、蔡銘哲,6、李界木,我們要證明。

一、龍潭案納為竹科是與何人接洽?經過為何?

二、與吳淑珍和陳水扁面報的談話情形。

第7、林百里,我們要證明:

一、如何配合兩兆雙星。

二、是否有匯款,跟什麼人接觸,

三、要證明陳水扁有無起訴書的犯罪構成事實。

◎扁律要求 調閱越方如休假紀錄

石宜琳:第8點,請庭上調閱以下文書資料:

1、越方如97年10月、11月請假、休假、公假記錄。

2、請向移民署調閱,越方如97年10月、11月,出入日本記錄。

3、調閱越方如請款費用記錄和發票。

4、向最高檢調閱辜仲諒,繳納保金1億的銀行支票存根影本。

5、向地檢署調閱辜仲諒的前案所有的待證事實,用來查證:

A、越方如去日本跟辜仲諒見面是用什麼名義。

B、查證越方如在日本的旅館食宿費用、機票費用等支出情形。

C、查證越方如出入境時間。

D、證明越方如要辜仲諒回台,互有條件。

E、證人辜仲諒返台的供述證據,有利誘用利益交換情況,因此就他的供述證據無證據能力。

第9點、請求勘驗光碟。

◎扁律聲請傳喚李、連+神秘證人 等十多名證人

洪貴參:就國務機要費部分,關於傳查證人部分,佩服陳前總統的用心,有鑑於是否涉及國家利益,分2大部分,前書狀最後記載15欄證人。前14欄部分是我們最希望傳查的部分,至於第15欄希望鈞院就該證人、證據,提審理程序的保密措施,確認無外洩之虞後,再由被告或辯護人,由保密的程序提出。

就第1到第14的部分,第1位請求傳訊李登輝待證事實:

一、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沿革、慣例、性質。

二、總統就支領國務機要費知悉的參與程度。

三、總統公務支出的歷年變化。

第2位證人,聲請傳喚連戰,待證事實同證人李登輝,第3位蘇志誠,待證事實國務機要費的沿革、慣例、性質,第4名證人梁恩賜。

法:就這個部分先讓書記官記載完,休息15分鐘。

※1640-1700

洪貴參:聲請傳喚第5名證人馮瑞麟。

第6名葉菊蘭。

第7名蘇貞昌。

第8名張俊雄。

第9名蔡同榮。

第10名郝廣才。

第11名郭文斌。

第12名馬永成。

第13名林德訓。

第14名陳鎮慧。

第15名身分保留。

鄭文龍:洗錢案部分,聲請傳喚11名證人。

吳澧培、彭明敏、林文淵、黃芳彥、黃維生、陳鎮慧、葉玲玲、辜仲諒、陳敏薰、徐立德、陳致中。

法:3月18日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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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聲請傳喚證人名單:34人+2人姓名保密 (共38人次)

國務費:蔡朝明、林錦昌、馬永成、林德訓、張春波、施麗雲。

機密外交:李登輝、蘇志誠、梁恩賜、連戰、馮瑞麟、葉菊蘭、蘇貞昌、張俊雄、蔡同榮、郝廣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郭文斌、秘密證人*2

龍潭案:辜成允、辜仲諒、越方如、蔡銘杰、蔡銘哲、李界木、林百里

洗錢案:吳澧培、彭明敏、林文淵、黃芳彥、黃維生、陳鎮慧、葉玲玲、辜仲諒、陳敏薰、徐立德、陳致中

◎其他相關聞請參閱:《3/11》扁案出庭 法庭攻防實錄盡在TVBS(上) ;<a href="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u20090311141642&&dd=2009/3/11%20下午%2002:19:03">《3/11》扁案出庭 法庭攻防實錄盡在TVBS(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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