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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陳前總統今天上午9點半再度出庭,而今天的庭訊重點在於,律師要求當庭勘驗前竹科管理局局長李界木的偵訊光碟,因為律師質疑特偵組檢察官在問訊時有誘導之嫌。
今天陳前總統今天上午9點半再度出庭,而今天的庭訊重點在於,律師要求當庭勘驗前竹科管理局局長李界木的偵訊光碟,因為律師質疑特偵組檢察官在問訊時有誘導之嫌。
◎不滿北院再延押 扁寫萬言抗告書
關於陳水扁親自寫的陳報狀,律師也做出說明。陳水扁委任律師石宜琳:「寫了48頁,大概有1萬5千字的抗告狀,在昨天已經遞出去了,今天大概我們還不會進行這個部份。」記者:「這次的抗告狀,跟你們之前的論述有什麼不同嗎?」石宜琳:「他這次的抗告狀,最主要的論點在於,法院關於羈押他的理由批駁,關於他沒有涉案的事實主張,以及卷內資料的依據。」
除了在抗告狀中針對法院駁回撤銷羈押提出批駁,今天的準備程序庭中也將針對檢方提出的證據能力是否充足,進行陳述,預料今天庭訊的前1、2個小時,陳水扁不太會有發言機會,應該是由律師先進行證據能力的攻防。
◎地院機器故障 勘驗光碟暫停
不過上午發生一段小插曲,由於地院機器故障,審判長蔡守訓決定先暫停勘驗,把機器修理好,先來整理證據能力。雖然工作人員約3分鐘就把機器修好,不過蔡守訓認為既然已經決定把準備程序顛倒過來,不如就先討論所謂的證據能力討論。
但勘驗證據能力是非常繁瑣的過程,剛開始檢察官表示,國務機要費中編號19的證據能力,他們不打算提出來,此時蔡守訓問陳水扁「針對檢察官把編號19取消了,你有什麼意見」,陳水扁表示要翻一下才知道,律師站起來表示,希望法官以後在提示證據能力時,能不能也提示給被告當事人看一下?但是蔡守訓生氣,認為明明是準備程序庭,還在討論證據能力有無,沒有規定一定要提示給陳水扁看。
◎證據能力第19號 檢辯再槓上
而檢方表示編號19號的公訴證據,也就是民國94年1月到5月,部分國務機要費使用是因公支出,因此捨棄不打算引用為證據能力,之前也問過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和吳淑珍,律師和被告很快地就解決了,但陳水扁和律師團花了近1小時來爭辯,律師認為這是對扁有利的證據,怎麼可以捨棄不用?
在律師的長篇大論後,法官一度動怒「說你們講夠了,換我來諭知,諭知你們抗議無效,證據能力檢察官已經捨棄了,你們要用就拿去用」,此時請陳水扁陳述,陳水扁表示「為什麼檢察官把對我有利的證據捨棄了,是不是在清算我」,接著表示如果檢方認為這部分不具證據能力,是不是也要把其他第7、8、9號一連串證據能力也要捨棄?審判長蔡守訓認為,陳水扁已經離題了,應該就第19號來表示意見,不要加諸其他意見,但陳水扁堅持要講完,蔡守訓就再給他1分鐘來陳述,最後甚至開始倒數。
另外陳水扁為了強調自己是沒有貪污的,又舉出一些名單,例如捐錢給蘇貞昌2千萬、葉菊蘭5百萬、張俊雄一開始說沒拿到犒賞金2百萬,後來陳報狀中也坦承確實拿到了,因此要提出來反駁檢察官的論述,證明自己收的是政治獻金,確實有拿出來給其他人用。
◎地院機器修復 準備勘驗光碟
隨後北院機器修復,繼續勘驗李界木的光碟,由於之前律師提出偵訊內容中,檢察官對李界木有恐嚇情事,甚至表示「如果不配合的話,我們就派人去查你的稅」。
而回顧龍潭案,當時由行政院主導,有三個方案,陳水扁召開經濟顧問小組會議就裁定第一個方案,因此特偵組認為陳水扁有「不違背職務的收賄罪」,將他以貪污罪嫌起訴。
在李界木的光碟中看到,當時12月31日,行政院僅要求李界木在第1和第2方案中決定,但9天之內李界木就直接和辜成允簽約,因此質疑在這9天之中是否進了總統府?不過李界木都回答「我不清楚」、「我不記得」,像是在迴避問題。
◎辦理?辦你?法官:檢官國語不標準
在勘驗光碟中,檢察官朱朝亮對著李界木說「如果你再不誠實,再不把所有實情說出來,我可能就要依法辦理」,書記官打出來的字是「辦理」,但律師認為是較具威脅性的「辦你」,檢察官堅持聽到的是「辦理」,當場重聽了三次,最後蔡守訓認為是檢察官的國語太不標準了,因此裁定寫成「辦理(你?)」。
另外先前辜仲諒的光碟中,曾手指太陽穴,律師要求把動作都記載清楚,今天勘驗李界木光碟時也出現同樣狀況,針對李界木有沒有點頭,就爭執很久,書記官觀看光碟內容,對於檢察官問話,李界木時而點頭,但律師認為無法判斷這是習慣性點頭,還是認罪性點頭?應該不要記錄,最後審判長裁定既然有疑慮,就先記錄下來並打上問號,未來傳李界木交互詰問時,律師在當場問他點頭的用意。
今天出庭,陳水扁顯得很有自信,將腳蹺起看資料;而上午的庭訊著重在勘驗光碟,內容雙方都尚未表示意見,其中律師團提出四項,審判長刪了三項,保留點頭的部份,因為點頭動作若看畫面和聲音,較不易產生誤解,如果直接紀錄成文字,很容易解讀為「認同」,因此律師在檢察官同意下,刪掉了三次點頭的文字記載,只保留了朱朝亮當時問李界木有關龍潭案,為何在1月9日擅自和辜成允用方案1簽約,是不是進了總統府?此時李界木點了頭,雖然律師認為沒有意義,但法官還是裁定保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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