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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3/4》扁鬥志高昂出庭 法庭攻防實錄盡在TVBS(下)


發佈時間:2009/03/04 16:14
最後更新時間:2009/03/04 16:14

前總統陳水扁今天在北院的準備程序庭,針對偵訊光碟部份勘驗,進行了一上午,休庭之前,陳前總統獨自發言了半個小時,不僅批檢察官串證、筆錄登載不實,還嗆法官,裁定延押他2個月是他當過總統的原罪。陳水扁中午發言火氣不小,下午3點繼續開庭,檢扁雙方會在法庭上擦出什麼樣的火花!最新的法庭攻防實錄,TVBS將第一手為您鎖定。

※1530-1545

◎3律對6檢 鄭文龍:武器不平等

鄭文龍:我有異議,3個律師對6個檢察官比例不平衡,人數上不公平,所以一個人說5點,我們就得記30點,越方如檢察官離開,又換了一個人來,律師也不能換來換去啊,武器不平等請庭上斟酌。

法:檢察官有沒有意見?

林勤綱:不管是異議也好、裁定也好都要法律依據,依法無據、無法可依的情況下可以不必處理,倒是如果律師的能力,無法忠實盡到維護陳水扁的訴訟利益,檢察官基於義務,會為被告增派公訴辯護人。

鄭文龍:法律沒有規定檢方可以6個或9個。

法:你不要再文來文去了,請坐。

(法官一連說了6次請坐)

◎增派公訴辯護人? 扁:請鬼拿藥單

法:陳先生,你有沒有意見?

扁:我有意見,我希望只由3位我選任的律師幫我辯護,我不希望指定公派辯護律師,我又不是請鬼拿藥單。

法:律師異議駁回。

檢:辜仲諒的光碟沒有出現檢方誘導或脅迫的狀況,第二、辜仲諒在光碟畫面內,都有比手劃腳、有說有笑我們並沒有影響他。

※1545-1610

檢:第三、如果檢察官要刻意隱瞞,何必讓辯護人勘驗光碟。

第四、辯護人提出未經交互詰問,偵訊光碟不具證據能力,但告知他人筆錄,實質上已經是詰問了。

第五、偵訊過程不違法。

法:接下來勘驗辜成允97年11月14日10點56分到11點41分,以及13點55分到14點05分的光碟內容。

-----(偵訊光碟內容)-----

(檢察事務官倒水)

辜成允:謝謝

檢察事務官:外面有很多媒體嗎?側門好像更多。

辜成允:我從大門進來的,等一下從哪裡離開都可以。

法警:檢察長請兩位到第三偵察庭去。

---------------------------

法:以上內容檢辯雙方有沒有要補充?陳先生有沒有要補充?

鄭文龍:請庭上記載,法警請辜成允離開的時間。

法:10點56分58秒法警走進偵訊室門口,起身離開也要記載嗎?

鄭文龍:10點57分05秒,畫面請再繼跑,因為會跳成10點41分。

法:這樣記載可以了嗎?

鄭文龍:可以。

法:接下來記載10點57分10秒,播完之後畫面跳成11點41分46秒,以及12點38分41秒。

接下來我們要來勘驗13點55分00秒這一段。

-----(偵訊光碟內容)-----

朱朝亮:張榮味也有給啊。

辜成允:張榮味那一個我知道的好像有9億。

---------------------------

鄭文龍:請把張榮味的部分記錄進去,13點55分21秒張榮味說完話後,就沒聲音了。

法:13點55分28秒,從這段開始只有影像沒有聲音,朱檢察長和辜成允在談話,這樣的記載有沒有意見?

-----(偵訊光碟內容)-----

(13點55分28秒到14點05分)

(共10分58秒有影無聲)

---------------------------

※1610

◎辜仲諒偵訊光碟消音 律檢攻防戰

鄭文龍:消音的部分,13點56分15秒到14點06分26秒有影無聲,確實是我們的主張沒有錯,檢察官問訊可以視為證據,除非是顯不可信,所謂顯不可信就是沒有連續錄音、錄影,甚至是整個切掉。

11月14日辜成允的筆錄時間,是11點20分到13點30分,顯然是在13點30分前就結束了,但是光碟14點05分,辜成允還沒簽字,所以時間記載不實,應該是要直接詰問,才能取得證據能力。

扁:11月14日辜成允訊問筆錄沒有錄音、錄影,從11點20分到13點30分,其次,辜成允特別提到給張榮味的9億,在起訴書中,辜成允說他沒有錢,所以吳淑珍說她有收到辜成允的政治獻金,檢察官不信。

可是辜成允說他有捐給國民黨,沒有捐給陳前總統,如果他真的沒有錢,他有錢捐給國民黨嗎?又有給張榮味9億,這是非常矛盾的事情。

林嚞慧:根據刑事訴訟法訊問證人,並沒有規定要錄音、錄影,更何況被告跟辯護人,就辜成允在偵訊過程中,有關供述不實之處,並無指出證據證明,所以當然有證據能力,不會因為錄音、錄影出問題而有影響,而且筆錄也有具結。

※1630-1700

法:我們現在來勘驗陳鎮慧的光碟

-----(勘驗陳鎮慧偵訊光碟內容)-----

檢察事務官:先離開,這邊先不要錄音、錄影。

林嚞慧:在還沒有正式做筆錄之前,請牧師跟妳輔導。

--------------------------

◎陳鎮慧偵訊前先請牧師輔導 扁律質疑利誘、詐欺

鄭文龍:這個光碟沒有連續錄音、錄影,很顯然是明知故犯,而且是惡意跟故意,中間切掉的部分,有沒有利誘跟詐欺。

◎洪貴參:檢離間陳鎮慧和辯護律師 法:離題

洪貴參:找宗教師輔導陳鎮慧,是因為怕她會尋短。為什麼她會尋短?才收押一個星期,為什麼會這樣?一再責怪律師沒有幫忙辯護,印證了收押比刑求還厲害,屬於強暴手段,還離間當事人和律師的信任,難道律師要成為特偵組的spy(間諜)嗎?

這種軟硬兼施,有如買票賄選,一手拿錢、一手攤開西裝內的神明佛像。

法:洪大律師你離題了,你在替你兒子辯駁。

◎扁:陳鎮慧口供 未提及國務機要費

石宜琳:錄音、錄影是我們認為筆錄如果有爭議時,可以比對證人的陳述是否相符。

扁:遍查去年9月25日,陳鎮慧被羈押首次訊問筆錄,到97年11月20日釋放的筆錄,總共10次,沒有一個地方提到我跟國務費有關,或我指示她去拿她人發票,或不實清冊來申領國務費。

10月1日的筆錄中有提到,她把國務費交給夫人吳淑珍之後,夫人沒有叫她存到國內、外帳務,她有從官邸拿現金到總統府,交給其他的同仁,好幾次金額不少。

◎選舉期間7千萬現金存銀行 扁:不知情

另外,夫人要她在93年1月到4月大選期間,夫人要她抱現金存到銀行,金額高達7千多萬,本人當時忙著選舉,完全不知道,這些錢進出的情形。

※1700-1720

◎牧師安撫 檢:於法有據

林嚞慧:

第一點、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對被告有利的部分,例如健康和生命安全,身為公務員應該一併注意,陳鎮慧的壓力過大,情緒不穩是有必要關心,因此由特偵組指派跟陳鎮慧,同樣是長老教會的教友兼檢察事務官,藉由宗教的力量來安撫陳鎮慧,而且當時律師全程在場,因為是在檢察官訊問之前,都已經告知陳鎮慧了,只有藉由宗教安撫情緒,不討論任何案情,所以這一段的畫面不是訊問。

第二點、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訊問被告應該全程錄音,必要時全程錄影,法條開宗明義就說明,訊問被告應該全程錄音、錄影,所以在沒有訊問的情況下,當然沒有錄音或錄影的問題,本件勘驗的光碟內容,並非訊問期間所以沒有問題。

◎訴待遇不同 扁:檢察官未關心

(扁舉手發言)

扁:我要反問檢察官,同樣的共同被告,我在去年11月12日被檢察官當場逮捕,難怪我的情緒就非常穩定嗎?

我絕食16天,檢察官有關心過我的健康嗎?檢察官有想過,找宗教界的朋友來安撫我嗎?關心過我的安危嗎?同樣是共同被告,陳鎮慧跟我受到的不同待遇,不問自知。

何況我看到辜仲諒11月24日的偵訊光碟,現在又接到審判長駁回撤銷羈押及停止羈押的裁定,我的情緒更不穩,我也曾經想過以死鑑來明志,結果因為絕食影響到身體健康,反而也變成了法院延押我的理由。

◎扁:大家要我死掉 我更要堅強

扁:大家要我死掉,我更不能死掉,我必須更加的堅強,因為我不是陳鎮慧,沒有人會管我、沒有人會理我,我揹負卸任總統的原罪,也揹負在任8年,沒有清算前朝高官的原罪。

◎扁律質疑林嚞慧適切問題 法動怒

洪貴參:林嚞慧檢察官不適合再公訴蒞庭,因為他是光碟裡面的參與人。

法:你現在是在質疑我的訴訟指揮權嗎?檢察官屬於法務部,你應該請立委去檢討。

洪貴參:我要重申林嚞慧檢察官的補充不值得參考。

法:如果你有意見,可以去找立法委員檢討,或者是向特偵組或高院聲請檢察官迴避,是不是要繼續勘驗梁恩賜的偵訊光碟,有需要再驗嗎?

律:梁恩賜的光碟都有聲音,我們回去先行勘驗一下,如果有問題會再提出聲請,所以我們先驗李界木的。

法:因為時間關係,辜仲諒就已經驗了2個小時以上,所以我們延到下星期二再驗李界木的,勘驗完畢後,再繼續進行證據能力爭執、不爭執事項,以及證據清單的部分。

扁:我沒有意見。

法:休庭。

(1720庭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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