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3/3》珍出庭 法庭攻防實錄盡在TVBS
- 發佈時間:2009.03.03 14:44
- 發佈時間:2009.03.03 14:44
陳水扁夫人吳淑珍,今天下午在兒子陳致中的陪同下再度出庭,除了今天氣溫比較低,會不會對吳淑珍身體狀況造成影響之外,今天在庭上,吳淑珍會不會幫丈夫陳水扁求情解除羈押,外界也很關注。最新最快的法庭攻防實錄,TVBS將迅速為您掌握。</p>
※1430
◎再次開庭 法官關心珍健康狀況
法:吳女士,妳現在身體狀況如何?
珍:我現在還好。
法:請醫師幫妳量過血壓了嗎?
(珍點點頭)
法:吳女士,跟上次一樣,妳身體有任何不舒服的話,要隨時反應。
(珍點點頭)
法:我們這個庭就跟上次一樣,每30分鐘讓妳休息一次。
(吳淑珍座位下備有電暖爐,法庭空調定溫在28度)
◎一開庭 先對國務機要費做論述
法:針對被告吳淑珍的犯罪證據,檢察官是否補充?
檢:詳如前案補充理由書。
法:有關國務機要費案,供述證據第19項,95年7月到97年5月國務機要費,均應公使用的規定,看來好像跟被告無關,檢察官是否列為證據方法。
檢:有關這個部分,不列為證明被告犯罪之方法。
法:吳女士是否補充說明?
珍:沒有(搖頭)。
法:那請辯護人補充。
律:今天有準備書狀,請合議庭轉交檢察官,如資料所載,洗錢案的部分還有7箱卷證沒有領到已經閱卷了,但是沒有拿到影本。
法:請檢察官就98年2月26日,律師具狀的證據方法做補充。
檢:就供述證據方面來說,辯護人所否認的證據,依據最高法院多數庭的見解,以98台上第302號判決書辦理,沒有其它意見。
◎珍律:要求傳喚陳鎮慧對質
律:針對本案我們有必要在合議庭審理期間,讓3位法官親耳聽見、親眼看見所有證人,對被告的陳述,因為有些人的陳述不一定不利於被告,例如傳喚陳鎮慧、馬永成、林德訓、辜仲諒、葉菊蘭、張俊雄、邱瓊賢、梁恩賜、藍梅玲等人,例如傳喚陳鎮慧可以瞭解她有沒有保管私款。
法:對於這些吳女士有沒有意見要補充?
珍:如律師所講。
※1450-1500
◎珍律出招 要求拷貝陳鎮慧隨身碟
法:就吳淑珍部分,爭執事項與不爭執事項,辯護人已經擬出各點,除了書狀外有無補充?
律:沒有。
檢:尊重貴院職權。
(1450吳淑珍喝水)
法:吳女士,上次開庭時妳也有提出答辯,有沒有證據要提出要請法院調查?
(珍搖頭)
法:還是請律師幫妳表示嗎?
(珍點頭)
律:請准允拷貝陳鎮慧隨身碟的所有檔案,因為檢方只有家用支出部分檔案64頁,檔案中還有一個檔是夫人捐款,或者是有其它收入的款項,可以讓我們列為書狀,建立關聯性,陳鎮慧的檔案裡頭分為非機密費,陳水扁的版稅還有馬永成主任沒有用完的錢,但是卷證裡都沒有看到這些款項。
法:檢察官有沒有意見?
李海龍:有鑑於電磁紀錄,容易變更或毀損,在實務上通常不會再扣案原本上勘驗,以免毀損紀錄,本案已經依正常程序,以儀器一對一的方式拷貝所有紀錄並燒出光碟,建立辯護人拷貝我們已製造的光碟,這部分已經呈給法院。
法:吳女士,現在請休息10分鐘。
※1500-1510
◎隱私權考量 檢察官要求有限制拷貝隨身碟
林&#22174;慧:扣押隨身碟,有一些是陳鎮慧的私人紀錄,與本案無關,在考量可能會損害個人隱私權,請審判長考量,將與本案無關的部分刪除,再交由被告辯護人。
法:是不是除了自傳部分,其它都可以拷貝?
林&#22174;慧:還有其它部分,可以請君院先行勘驗後再做決定。
律:同意,先行詰問陳鎮慧後,我們再做決定。
法:聲請傳喚證人是不是要行使詰問和對質?
律:是。
法:國務機要費案、龍潭案,南港案律師都有聲請傳喚證人,檢方有無意見?
檢:沒有意見,公訴人前案曾聲請傳喚4名證人,是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崔斌芬,因為相關事證已明證,而且已經起訴,所以捨棄聲請4人作證。
法:考量吳淑珍的身體狀況,就日後審理程序的排序詰問證人有無意見?
檢:沒有意見。
律:沒有意見。
(1508吳淑珍回法庭,陳致中改坐辯護人席)
律:我們希望先行傳喚4名會計人員,再來是陳鎮慧、林德訓、馬永成,第三階段傳辜仲諒,第四階段傳葉菊蘭和張俊雄。
◎陳致中坐辯護人席 法官關心
法:陳致中先生,你怎麼坐到辯護人席去了?
陳致中:因為記者要出入,坐剛剛那裡比較不方便。
※1510-1530
◎珍:傳陳鎮慧等16人對質
法:關於證人的順序,應該要怎麼傳喚,請律師表示意見。
律:沒有。
法:檢察官有沒有要補充的?
檢:沒有。
法:那我們先這樣排,先從國務機要費案開始詰問,先詰問陳鎮慧。
第二:馬永成、林德訓。
第三:邱瓊賢、馮瑞麟。
第四:藍梅玲、梁恩賜。
第五:辜仲諒。
第六:葉菊蘭、張俊雄。
第七:辜成允、李界木。
第八:蔡銘哲、郭銓慶。
第九:蔡銘杰、余政憲。
檢辯雙方有沒有意見?
檢:沒有。
律:沒有。
法:吳女士,對於排出的詰問順序有沒有意見?
珍(點頭):沒有,但我25日要去余政憲的庭。
法:我們會錯開,洗錢案部分預計何時就證據能力,爭執點以及不爭執點,什麼時候可以提出補充?
律:98年3月12日那天在跟法官表示,因為資料太多,有些是英文的,需要時間來消化一下。
法:檢察官有沒有意見?
檢:沒有。
法:大約何時可以具狀?
律:大約3月10日左右,我們會努力。
◎7箱卷證檔 珍律:沒拿到
法:另外檢察官在2月19日和2月26日,補充證據方法以及補充理由書這個部分呢?
律:下次一併表示意見,但是2月26日的還沒收到。
法:我翻給你看就是這一份。
律:確定沒有收到。
法:你們大老遠來,就留下來閱卷好了。
律:感謝審判長。
法:請教辯護人,有關國務機要費案非供述證據編號第12,這個部分閱卷的方式有沒有意見?
律:已經有3箱資料了,我們有部分翻閱過,這個部分是吳淑珍已經承認拿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的嗎?
法:沒有,沒有,這是機密費的部分,你可以請助理來核對,然後帶走影本,助理可能要多一點,一天應該對不完。
律:好,星期五可以。
法:星期五早上9點半,請陳國華律師帶助理來,至少要2、3個。
律:好。
◎3/5庭期取消 3/17珍、慧對質
法:下次庭期3月5日取消,改到3月12日下午2點半,跟3月17日下午2點半進行審理,將傳喚陳鎮慧出庭詰問。
※1530-1540
◎法官問南遷 珍:會來開庭
法:以後就是星期二和星期四下午,3月19日、3月31日、4月2日、4月7日、4月9日。
(吳淑珍和律師討論)
法:吳女士,對於剛剛庭期妳有沒有意見?妳的行程可以嗎?
珍:25日禮拜三的庭期不衝突,前後兩天24日、26日我可以來。
法:律師說妳身體不好。
珍:當證人比較沒關係。
(哄堂大笑)
珍:當證人不會很久吧?問一問就好了吧?
法:吳女士,妳有時間他們(律師)沒時間,庭期妳兒子會幫妳記。
法:陳致中先生,雖然你已經搬到高雄,但以後還是要陪母親出庭?(陳致中點頭)
法:吳女士,有個問題我想問妳?聽說妳要搬到高雄去。
珍:我有在找護士了,我還是會來啦,你放心。
◎法關心健康 珍:我死了你們要問誰
法:我是擔心妳的身體。
珍:我一定會來啦,我死掉了你們要問誰,我會在前一天就來台北。
法:做高鐵咻一下也要2個小時,妳的身體可以嗎?
珍:我一個人在寶徠很無聊啊,只有一個人跟小狗。
法:陳致中先生,你們原本就打算這樣嗎?
陳致中:對。
法:如果真的搬到高雄,請你一定要前一天就上來,開完庭隔天休息一天,然後再開庭一天再回去,這樣你兩邊就可以兼顧,但還是要請你務必到庭。
珍:沒那麼快啦,護士還沒找到。
法:妳今天氣色看起來不錯,比上次更好看。
珍:我出庭前醫生有幫我打針。
法:庭訊結束。</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