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3/3》珍出庭 法庭攻防實錄盡在TVBS

  • 發佈時間:2009.03.03 14:44

陳水扁夫人吳淑珍,今天下午在兒子陳致中的陪同下再度出庭,除了今天氣溫比較低,會不會對吳淑珍身體狀況造成影響之外,今天在庭上,吳淑珍會不會幫丈夫陳水扁求情解除羈押,外界也很關注。最新最快的法庭攻防實錄,TVBS將迅速為您掌握。</p>

※1430

◎再次開庭 法官關心珍健康狀況

法:吳女士,妳現在身體狀況如何?

珍:我現在還好。

法:請醫師幫妳量過血壓了嗎?

(珍點點頭)

法:吳女士,跟上次一樣,妳身體有任何不舒服的話,要隨時反應。

(珍點點頭)

法:我們這個庭就跟上次一樣,每30分鐘讓妳休息一次。

(吳淑珍座位下備有電暖爐,法庭空調定溫在28度)

◎一開庭 先對國務機要費做論述

法:針對被告吳淑珍的犯罪證據,檢察官是否補充?

檢:詳如前案補充理由書。

法:有關國務機要費案,供述證據第19項,95年7月到97年5月國務機要費,均應公使用的規定,看來好像跟被告無關,檢察官是否列為證據方法。

檢:有關這個部分,不列為證明被告犯罪之方法。

法:吳女士是否補充說明?

珍:沒有(搖頭)。

法:那請辯護人補充。

律:今天有準備書狀,請合議庭轉交檢察官,如資料所載,洗錢案的部分還有7箱卷證沒有領到已經閱卷了,但是沒有拿到影本。

法:請檢察官就98年2月26日,律師具狀的證據方法做補充。

檢:就供述證據方面來說,辯護人所否認的證據,依據最高法院多數庭的見解,以98台上第302號判決書辦理,沒有其它意見。

◎珍律:要求傳喚陳鎮慧對質

律:針對本案我們有必要在合議庭審理期間,讓3位法官親耳聽見、親眼看見所有證人,對被告的陳述,因為有些人的陳述不一定不利於被告,例如傳喚陳鎮慧、馬永成、林德訓、辜仲諒、葉菊蘭、張俊雄、邱瓊賢、梁恩賜、藍梅玲等人,例如傳喚陳鎮慧可以瞭解她有沒有保管私款。

法:對於這些吳女士有沒有意見要補充?

珍:如律師所講。

※1450-1500

◎珍律出招 要求拷貝陳鎮慧隨身碟

法:就吳淑珍部分,爭執事項與不爭執事項,辯護人已經擬出各點,除了書狀外有無補充?

律:沒有。

檢:尊重貴院職權。

(1450吳淑珍喝水)

法:吳女士,上次開庭時妳也有提出答辯,有沒有證據要提出要請法院調查?

(珍搖頭)

法:還是請律師幫妳表示嗎?

(珍點頭)

律:請准允拷貝陳鎮慧隨身碟的所有檔案,因為檢方只有家用支出部分檔案64頁,檔案中還有一個檔是夫人捐款,或者是有其它收入的款項,可以讓我們列為書狀,建立關聯性,陳鎮慧的檔案裡頭分為非機密費,陳水扁的版稅還有馬永成主任沒有用完的錢,但是卷證裡都沒有看到這些款項。

法:檢察官有沒有意見?

李海龍:有鑑於電磁紀錄,容易變更或毀損,在實務上通常不會再扣案原本上勘驗,以免毀損紀錄,本案已經依正常程序,以儀器一對一的方式拷貝所有紀錄並燒出光碟,建立辯護人拷貝我們已製造的光碟,這部分已經呈給法院。

法:吳女士,現在請休息10分鐘。

※1500-1510

◎隱私權考量 檢察官要求有限制拷貝隨身碟

林&amp;#22174;慧:扣押隨身碟,有一些是陳鎮慧的私人紀錄,與本案無關,在考量可能會損害個人隱私權,請審判長考量,將與本案無關的部分刪除,再交由被告辯護人。

法:是不是除了自傳部分,其它都可以拷貝?

林&amp;#22174;慧:還有其它部分,可以請君院先行勘驗後再做決定。

律:同意,先行詰問陳鎮慧後,我們再做決定。

法:聲請傳喚證人是不是要行使詰問和對質?

律:是。

法:國務機要費案、龍潭案,南港案律師都有聲請傳喚證人,檢方有無意見?

檢:沒有意見,公訴人前案曾聲請傳喚4名證人,是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崔斌芬,因為相關事證已明證,而且已經起訴,所以捨棄聲請4人作證。

法:考量吳淑珍的身體狀況,就日後審理程序的排序詰問證人有無意見?

檢:沒有意見。

律:沒有意見。

(1508吳淑珍回法庭,陳致中改坐辯護人席)

律:我們希望先行傳喚4名會計人員,再來是陳鎮慧、林德訓、馬永成,第三階段傳辜仲諒,第四階段傳葉菊蘭和張俊雄。

◎陳致中坐辯護人席 法官關心

法:陳致中先生,你怎麼坐到辯護人席去了?

陳致中:因為記者要出入,坐剛剛那裡比較不方便。

※1510-1530

◎珍:傳陳鎮慧等16人對質

法:關於證人的順序,應該要怎麼傳喚,請律師表示意見。

律:沒有。

法:檢察官有沒有要補充的?

檢:沒有。

法:那我們先這樣排,先從國務機要費案開始詰問,先詰問陳鎮慧。

第二:馬永成、林德訓。

第三:邱瓊賢、馮瑞麟。

第四:藍梅玲、梁恩賜。

第五:辜仲諒。

第六:葉菊蘭、張俊雄。

第七:辜成允、李界木。

第八:蔡銘哲、郭銓慶。

第九:蔡銘杰、余政憲。

檢辯雙方有沒有意見?

檢:沒有。

律:沒有。

法:吳女士,對於排出的詰問順序有沒有意見?

珍(點頭):沒有,但我25日要去余政憲的庭。

法:我們會錯開,洗錢案部分預計何時就證據能力,爭執點以及不爭執點,什麼時候可以提出補充?

律:98年3月12日那天在跟法官表示,因為資料太多,有些是英文的,需要時間來消化一下。

法:檢察官有沒有意見?

檢:沒有。

法:大約何時可以具狀?

律:大約3月10日左右,我們會努力。

◎7箱卷證檔 珍律:沒拿到

法:另外檢察官在2月19日和2月26日,補充證據方法以及補充理由書這個部分呢?

律:下次一併表示意見,但是2月26日的還沒收到。

法:我翻給你看就是這一份。

律:確定沒有收到。

法:你們大老遠來,就留下來閱卷好了。

律:感謝審判長。

法:請教辯護人,有關國務機要費案非供述證據編號第12,這個部分閱卷的方式有沒有意見?

律:已經有3箱資料了,我們有部分翻閱過,這個部分是吳淑珍已經承認拿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的嗎?

法:沒有,沒有,這是機密費的部分,你可以請助理來核對,然後帶走影本,助理可能要多一點,一天應該對不完。

律:好,星期五可以。

法:星期五早上9點半,請陳國華律師帶助理來,至少要2、3個。

律:好。

◎3/5庭期取消 3/17珍、慧對質

法:下次庭期3月5日取消,改到3月12日下午2點半,跟3月17日下午2點半進行審理,將傳喚陳鎮慧出庭詰問。

※1530-1540

◎法官問南遷 珍:會來開庭

法:以後就是星期二和星期四下午,3月19日、3月31日、4月2日、4月7日、4月9日。

(吳淑珍和律師討論)

法:吳女士,對於剛剛庭期妳有沒有意見?妳的行程可以嗎?

珍:25日禮拜三的庭期不衝突,前後兩天24日、26日我可以來。

法:律師說妳身體不好。

珍:當證人比較沒關係。

(哄堂大笑)

珍:當證人不會很久吧?問一問就好了吧?

法:吳女士,妳有時間他們(律師)沒時間,庭期妳兒子會幫妳記。

法:陳致中先生,雖然你已經搬到高雄,但以後還是要陪母親出庭?(陳致中點頭)

法:吳女士,有個問題我想問妳?聽說妳要搬到高雄去。

珍:我有在找護士了,我還是會來啦,你放心。

◎法關心健康 珍:我死了你們要問誰

法:我是擔心妳的身體。

珍:我一定會來啦,我死掉了你們要問誰,我會在前一天就來台北。

法:做高鐵咻一下也要2個小時,妳的身體可以嗎?

珍:我一個人在寶徠很無聊啊,只有一個人跟小狗。

法:陳致中先生,你們原本就打算這樣嗎?

陳致中:對。

法:如果真的搬到高雄,請你一定要前一天就上來,開完庭隔天休息一天,然後再開庭一天再回去,這樣你兩邊就可以兼顧,但還是要請你務必到庭。

珍:沒那麼快啦,護士還沒找到。

法:妳今天氣色看起來不錯,比上次更好看。

珍:我出庭前醫生有幫我打針。

法:庭訊結束。</p>